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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1-08 生效日期: 2001-11-08
发布部门: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发布文号: 鲁劳社[2001〕]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提高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2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从2001年1月1日起提高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00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企业离休干部和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退休的建国前老工人,属于这次增加基本养老金的范围。 
  二、调整办法 
  符合条件的企业离休干部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正厅级,每人每月增加231元;副厅级,每人每月增加190元;县处(含副处)级,每人每月增加163元;科级及其以下,每人每月增加140元。其中: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增加额低于190元的,按190元增加;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增加额低于163元的,按163元增加。 
  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退休的建国前老工人,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163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14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121元。 
  离休干部和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退休的建国前老工人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作为计发每年1至2个月工资额生活补贴的基数。 离休干部职务级别,按组织人事部门的认定为准。经组织批准离休后享受厅局级、县处级政治生活待遇的,根据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鲁人薪〔1994〕4号)的有关规定,分别按享受职级待遇的副职增加基本养老金。 
  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的通知》(鲁劳社发〔1999〕82号)下发以来自行提高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市,提高水平已经达到本通知规定标准的,不得再次调整;提高水平低于本通知规定标准的,可调整到本通知规定的标准。 
  三、资金列支渠道 
  增加待遇所需资金,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参加社会统筹的,从原渠道列支。 
  四、审批程序 
  这次增加待遇,由企业填报《2001年企业离休干部和建国前老工人增加待遇花名册》(附件1),经负责统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无误后,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执行。企业要实事求是填报,严禁借增加待遇之机擅自变更职务和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这次增加待遇工作结束后,各市要写出总结报告,连同《企业离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统计表》(附件2)一并报省劳动保障厅。这次增加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企业离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各部门、各企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资金到位,及时将所增加待遇发到企业离休干部和建国前老工人手中。同时,要对企业退休人员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使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理解国家政策,不要盲目与离休人员攀比,以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社会稳定 
  附件: 
  1、2001年企业离休干部和建国前老工人增加待遇花名册(略) 
  2、企业离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统计表(略)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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