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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民间参与农业公共建设案件列管及考核作业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07 生效日期: 2005-12-07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农企字第0940011341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二月七日   行政院农业委员会   农企字第0940011341号令   订定发布   全文12点;并自即日生效

一、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积极推动民间参与农业公共建设案件(以下简称促参案件),加强案件之协调、督导及考核,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所称促参案件,系指本会各机关(单位)及相关地方自治团体(以下简称各主办机关)依促进民间参与公共建设法(以下简称促参法)办理之农业公共建设案件。非依促参法办理之个案,经行政院核示列入促参案件管考系统者,其列管及考核,准用本要点之规定。

三、农业公共建设促参案件之列管,依下列方式办理:

(一)依促参法第四十二条由政府规划办理之案件:各主办机关自提案并经本会促进民间参与公共建设案件协调会报同意以促参法办理之日起七日内,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以下简称工程会)「民间参与公共投资建设信息系统」(网址http: 60.248.181.114,以下简称促参案件管考系统)之「政府规划促参案件」项下登录资料,并经本会初审及工程会复审同意后,纳入列管。

(二)依促参法第四十六条由民间机构自行规划申请参与公共建设之案件:

1.属民间自备土地者,各主办机关应于民间申请人所提促参案件,经审核通过之日起七日内,至促参案件管考系统之「民间规划自行备具土地促参案件」项下登录资料,并经本会初审及工程会复审同意后,纳入列管。

2.属政府提供土地设施者,各主办机关应于民间申请人所提规划构想书,经初步审核通过之日起七日内,至促参案件管考系统之「民间规划政府提供土地设施促参案件」项下登录数据,并经本会初审及工程会复审同意后,纳入列管。

(三)各列管案件之主办机关应于每月五日前至促参案件管考系统,填报前一个月之执行进度月报表。

四、已签订投资契约之促参案件列管及资料搜集,依下列方式办理:

(一)主办机关应自与民间机构签订投资契约之日起七日内,至促参案件管考系统项下登录「新增已签约促参案件登录表」,并经本会初审及工程会复审同意后,纳入列管。

(二)主办机关应于每年四、七、十月及次年一月之五日前,至促参案件管考系统之「新增已签约促参案件登录表」内填报签约当年度各季实际总投资金额、创造就业人数、执行进度,以及履约过程所遭遇之困难等数据。

五、促参案件列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各主办机关得至促参案件管考系统提报解除列管:

(一)民间机构营运满一年。

(二)于前置作业阶段或履约期间,因政策变更、可行性评估或先期规划不可行,或其它事由致停止执行。依前项第一款规定解除列管者,于履约期间因故终止投资契约时,各主办机关应主动函知本会。依第一项第二款规定提报解除列管者,经本会促进民间参与公共建设案件协调会报初审同意,送本会配合促进民间参与公共建设法推动专案小组核定后,由主办机关叙明解除列管理由,报经行政院促进民间参与公共建设推动会协调小组会议同意,且提报行政院促进民间参与公共建设推动会核定后,解除列管。

六、工程会于每年六月三十日前以滚动式检讨未来四年度预计签约促参案件之民间投资金额,本会应于每年五月三十日前邀集本会各机关(单位)检讨未来四年该机关(单位)业务职掌可配合办理之促参案件、年度民间投资责任额度及以前年度未达成责任额度之原因。该机关(单位)所督导之地方自治团体主办促参案件民间投资金额计入其责任额度。

本会各机关(单位)应于每年九月三十日前提出下一年度预定办理促叁案件项目,其民间投资金额应不少于年度责任额度;当年度无法达成责任额度之机关(单位),其不足额度将移入下一年度赓续办理。

七、主办机关推动之促参案件,经初步评估适法且具政策可行性者,得申请前置作业经费办理可行性评估及先期规划,申请格式如附表一。先期规划应以原则性与方向性为重心,考量民间创意与未来经营之调整空间。

前项案件之可行性评估及先期规划作业应于预定签约年度四月底前完成。

八、促参案件自可行性评估、先期规划、公告、甄审、议约至签约阶段均应提列预定进度,其实际进度(除签约管考日外)落后二周以上者,各主办机关应检讨落后原因与需协助解决事项,以书面报告提送本会,必要时提报本会促进民间参与公共建设案件协调会报讨论。

九、本会得不定期派员或邀请专家、学者实地访查,各主办机关应配合提出详细资料与说明。

十、本会各机关(单位)应于每年一月三日前填报前一年度促参案件办理情形;地方自治团体主办之促参案件由本会各机关(单位)依权责督导并纳入该机关(单位)之年度绩效考核办理。考核项目及评核方式如下:

(一)考核项目:参考工程会所定之中央各促参案件主要办理部会年度绩效考核评分表所列项目,订定「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各促参主办机关

(单位)年度绩效考核评分表」(如附表二)。

(二)评核方式:年度绩效考核成绩分优、甲、乙、丙、丁五等;考核分数达九十分以上者为优等,八十分以上未满九十分者为甲等,七十分以上未满八十分者为乙等,六十分以上未满七十分者为丙等,未满六十分者为丁等。

十一、本会各主办机关(单位)应依公务人员考绩法及各机关自定之奖惩标准表等规定,参酌下列奖惩基准,核实检讨各级单位主管、承办及协办人员之绩效或责任归属,并据以办理奖惩。奖惩基准如下:

(一)绩效考核成绩列优等者,最高得记功二次。

(二)绩效考核成绩列甲等者,最高得记功一次。

(三)绩效考核成绩列乙等者,最高得记嘉奖二次。

(四)绩效考核成绩列丙等者,不予奖励。

(五)绩效考核成绩列丁等者,最高得记申诫二次。但经本会核定确有不可抗力因素者,得不予惩处。

(六)提前完成签约之促参案件,各级单位主管、承办及协办人员得酌予奖励,最高不得超过嘉奖二次。

十二、工程会于每年一月考核中央促参主办部会前一年度办理情形,由本会促参幕僚单位依本会各机关(单位)所送年度考核资料整理填报「中央各促参主要主办部会年度绩效考核评分表」(如附表三),并于每年一月五日前提送工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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