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证监函(1999)204号
J.P.摩根证券亚洲有限公司:
你公司董事总经理李晋颐先生1999年9月10日致我会的函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从事外资股主承销业务的资格展期至2001年9月12日。
二、确认你公司的英文名称由“J.P.Morgan Securities Asia Ltd.”变更为“J.P.Morgan Securities Asia(Private)Limited”。
三、如《经营外资股业务资格证书》所记载的事项发生变化,请及时向我会办理变更手续。
四、请你公司严格按照我会《境内及境外证券经营机构从事外资股业务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从事外资股业务。
顺致良好祝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