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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关于J.P.摩根证券亚洲有限公司外资股业务资格展期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0-10 生效日期: 1999-10-10
发布部门: 中国证监会
发布文号: 证监函(1999)204号

J.P.摩根证券亚洲有限公司
  你公司董事总经理李晋颐先生1999年9月10日致我会的函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从事外资股主承销业务的资格展期至2001年9月12日。

  二、确认你公司的英文名称由“J.P.Morgan  Securities  Asia  Ltd.”变更为“J.P.Morgan  Securities  Asia(Private)Limited”。

  三、如《经营外资股业务资格证书》所记载的事项发生变化,请及时向我会办理变更手续。

  四、请你公司严格按照我会《境内及境外证券经营机构从事外资股业务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从事外资股业务。
  顺致良好祝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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