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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关于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筹建方案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0-09 生效日期: 1999-10-09
发布部门: 中国证监会
发布文号: 证监机构字(1999)114号

 重庆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重庆有价证券公司重庆市(财政)证券公司重庆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你们报送的《关于组建西南证券有限公司的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筹建方案。

  二、在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筹建过程中,可按照有关财政证券机构清理的文件吸收合并重庆(财政)证券公司

  三、同意拟组建的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本金增至人民币10亿元,其中:重庆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其经评估的证券业务净资产、重庆有价证券公司重庆市证券交易中心以其经评估后的净资产出资(重庆市证券交易中心产权暂由重庆市国资局持有);其它股东应以现金出资。经初审,核准下列股东的入股资格及出资额(出资额单位为万元):
  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1000
  重庆水利电力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000
  重庆啤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000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5000
  重庆三爱海陵股份有限公司  3000
  重庆鼎泰电力有限公司  2500
  重庆市电力公司  5000
  重庆九龙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500
  重庆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3000
  西藏金珠股份有限公司  2000
  北京新富投资有限公司  13000
  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000
  北京京科建安科技开发有限公司1500
  中国远东国际贸易公司  5000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000
  深圳市蛇口南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1000

  四、重庆市国资局暂时持有的原重庆市证券交易中心的股份、重庆有价证券公司原有股东应尽快按有关规定进行规范。

  五、同意重庆证券交易中心清理后改组为一家证券营业部,并入拟组建的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限六个月内完成证券营业部筹建工作。筹建完毕,经重庆证券监管办事处验收合格后,向我会上报开业申请。重庆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的登记开户业务同时并入新组建公司

  六、请接此批复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证监机构字(1999)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限期六个月内完成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筹建工作。资本金要足额到位,并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召开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选举拟任正、副董事长及拟聘正、副总经理,拟订公司章程。上述事项及有关材料须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确认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七、筹建工作完成后,请将开业申请、验资报告、公司章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申请材料以及法律意见书报送我会复查。

  八、筹建工作中如遇重大问题,须及时向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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