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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申报2002年使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计划及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0-11 生效日期: 2001-10-11
发布部门: 北京市
发布文号: 京劳社就发[2001]140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局,各有关用工单位: 
  为了加强对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的管理,实现“有序流动,素质准入”的目标,根据《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务工管理规定》的规定,现将2002年申报使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计划及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申报时间 
  2001年11月30日之前,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及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外来劳动力分中心(以下简称区县外来分中心)见(表一)和有关用工单位按本通知的规定,组织本辖区内所属单位填写《用工单位使用外地务工人员申报表》(基本情况)见(表二)、《2002年用工单位使用外地务工人员计划申报表》见(表三)、《外地来京务工人员花名册》见(表四);各区县外来分中心和有关用工单位将所属单位情况汇总后填写《区县职介中心外来分中心基本情况表》见(表五)、《2002年使用外地务工人员计划汇总表》见(表六),一并上报市劳动保障局。市劳动保障局在2002年1月1日之前将2002年度用工计划下达到区县外来分中心及有关用工单位。 
  二、 申报办法 
  用工单位2002年使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计划,按照如下方式进行申报: 
  (一)各类企业到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区县外来分中心申报。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到单位所在地区县外来分中心申报。 
  (三)市建工集团、城建集团、住总集团、城乡建设集团、市政总公司、土地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中建一局、中国新兴保信建设总公司、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铁建筑工程公司、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在京部队机关、事业单位,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市粮食局、市二商集团、市旅游集团、北京市电信公司及所属单位,向市劳动保障局申报。 
  (三)建筑施工企业在申报计划时应将外埠农民合同制工人和成建制外地施工队人数分别注明,由上级主管部门和区县外来分中心汇总后,分别上报市劳动保障局。 
  (四)西客站地区的用工单位,向西客站管委会申报。 
  三、申报行业、职业(工种) 
  (一)各用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需要申报使用外地务工人员计划。用工单位如因生产(经营)特殊需要使用外地务工人员从事营业员、星级宾馆(饭店)服务员、汽车驾驶员职业(工种)的,必须经市劳动保障局批准;从事社区服务业的用工单位申报招用外地务工人员计划的比例不得超过使用本市人员总数的20%(不包括家政服务员)。 
  (二)各用工单位招用的外地务工人员的文化程度应当达到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各类经济业务人员、行政办公人员,各级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的文化程度应当达到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 
  (三)根据劳动保障部《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的规定,用工单位使用外地务工人员从事国家规定的90个须持证上岗职业(工种),必须从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招用。 
  四、 要求 
  一、自2002年1月5日起,用工单位可为在春节期间留京工作及参加国家和北京市重点建设的外地务工人员办理《就业证》手续;其它用工单位自春运结束之日起为使用的外地务工人员办理《就业证》手续。 
  二、用工单位使用外地务工人员在10人以上的,必须按计划有组织地到外埠劳务基地招用。对通过劳务基地招用外地务工人员的单位,各区县外来分中心应当优先审批其用工计划,优先办理《就业证》,免收任何场地费和中介费用。 
  三、通过劳务基地招用并取得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颁发的《就业、转业训练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外地来京务工人员,本市承认其职业技能培训就业资格。 
  报送单位: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处 
  地址: 宣武区槐柏树街2号 
  邮编:100053 
  联系人:扈晓红 曹永生 
  联系电话:63026198、88011157(传真)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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