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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人员分流安置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0-10 生效日期: 2001-10-10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渝办发[2001]92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重庆市市属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人员分流安置意见》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十日 
 
 
重庆市市属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人员分流安置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人发[2000]7日号)文件精神,为保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现对市属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人员分流安置提出如下意见: 
  一、人员分流安置的原则 
  事业单位人员分流安置遵循“分类指导、精减机构、优化结构、减员增效、提高素质,保持稳定”的原则,采取单位内部消化为主和行业内调剂、个人白谋职业相结合等办法,探索多种形式,开辟多种渠道,积极妥善安置卜岗分流人员,确保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二、人员分流安置的主要途径 
  (一)正常退休 
  严格执行国家退休政策,依照《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和《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若干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发[2000]148号)文件的规定,凡符合《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管理办法》(渝人发[2000]142号)第五条、第六条退休条件的,都应退休。副高职称及其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延长退休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提前退休 
  事业单位进行人事制度改革时,财政全额拨款和部分拨款的事业单位(不含参加了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年满50周岁、女性工人年满45周岁且工作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满20年,或者工作年限满30年的上作人员,经本人申请,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允许提前退休(市管干部和副高级及其以上职称者除外)。从事高空、高温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以及其它有毒有害工种的人员,如其连续工龄符合国家有关退休政策年限的,可在原规定提前5周年退休的基础上依次顺推再提前5年,经本人申请,可以办理提前退休。少数具有副高级及其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因特殊情况需提前退休的,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市人事局审批。凡被批准提前退休人员可按每两年正常晋升一档职务工资政策增加职务(等级)工资,计算到法定退休年龄为止,但最高不超过3档职务(等级)工资。提前退休人员所提前的年限与实际工作年限合并计算计发退休费比例,但提前的年限不计算连续工龄。教师提前退休所提前的年限不计算教龄。提前退休人员按退休人员管理,享受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其经费来源渠道不变。 
  批准提前退休人员山所在单位填写《重庆市事业单位提前退休人员计发退休费审批(统计)表》、《重庆市事业单位提前退休人员计发退休费花名册》一式2份,由各主管部门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办理增加退休费手续。 
  (三)提前离岗 
  事业单位实施人事制度改革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接近法定退休年龄(不超过3年)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原则上都应提前离岗(市管卜郎和副高级及其以上职称者除外)。其中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含参加了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提前离岗年龄可再放宽两年。提前离岗期间工龄连续计算,其工资福利待遇(指基本工资,69元保留津补贴、老粮贴、烤火费、清凉饮料费等)按在职人员同等待遇,事业单位按国家规定晋升工资的,离岗人员提前离岗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可视为考核合格,按有关规定晋升工资。提前离岗人员不占事业单位编制,不晋升职员职务和技术职称,其经费按原渠道解决。提前离岗期间,由单位和本人继续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提前离岗人员,纳入退休人员管理,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时,再办理正常退休手续,享受退休人员待遇。 
  (四)辞职辞退 
  认真执行《重庆市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辞退管理办法》(渝府发[1999]68号)。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该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时,经单位批准辞职的,事业单位可视本单位财力情况,酌情给予一次性的补助费。事业单位有权依据该管理办法辞退工作人员,被辞退人员如符合领取辞退费条件的,山辞退单位按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发放辞退费。 
  (五)自谋职业或进入企业 
  提倡和鼓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谋职业或进入企业。事业单位在改革时,工作人员在3个月内申请自谋职业的,按人员管理权限批准解除聘用合同,可发给一次性安置费,其标准按照“被撤销单位人员分流安置”中第3款执行。其档案材料可由本人自愿交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实行人事代理或交由户口所在地街道管理。事业单位分流到企业的人员,按有关规定办理调转手续,其人事、工资等档案关系随同转入接收单位。 
  凡自谋职业的人员创办科技、经济实体,税务、上商部门应在国家规定政策范围内予以支持。 
  (六)下岗待聘 
  1.事业单位改革时,未聘人员实行下岗待聘,下岗待聘期限为两年。第1年为待聘期,第2年为托管期。第1年在本单位待聘,待聘期满仍未上岗的,可按照《重庆市事业单位未聘人员托管办法》,向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申请托管待聘人员,托管期1年,实行人事代理。托管期满后仍未重新就业者,按照托管的有关规定辞职或予以辞退。待聘期内享受本人原基本工资(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托管期内享受本人原基本工资固定部分,但不得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2.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依托技术、行业优势,通过扑发服务项目或创办经济实体分流安排下岗待聘人员。各事业单位要认真清理井严格控制使用临时人员,将原安排临时人员的岗位安排下岗待聘人员。 
  3.事业单位要认真组织下岗待聘人员参加各类岗位业务培训,争取使待聘人员重新上岗;加强与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的联系,为下岗托管人员提供就业信息和指导,鼓励和帮助下岗待聘人员面向社会争取再就业。 
  4.事业单位(不含被撤销单位)不得安排下列人员下岗待聘(本人申请除外): 
  (1)市(省)级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 
  (2)转业、复员军人到地方后工作不满3年的; 
  (3)烈士遗属和现役军人配偶; 
  (4)归侨和侨眷; 
  (5)残疾人、工伤和因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6)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 
  (7)配偶方已经下岗(失业)的; 
  (8)离异或丧偶后抚养未成年子女的; 
  (9)因伤病在规定的治疗期内的。 
  三、转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人员的分流安置 
  依据国家有关政策,积极引导、支持和鼓励符休。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时己离退休(含转制时按本意见批准提前退休)人员,按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计算标准核定的离退休费由原经费渠道解决。离退休(离岗)人员继续由转制企业管理。 
  事业单位在本《意见》下发之前,已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科研机构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00]74号文件)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科研机构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补充意见》(渝府发[2001]48号文件)规定转制为企业,在转制时按规定条件批准提前退休的人员可享受本《意见》提前退休的政策,其经费由原渠道解决。 
  四、被撤销单位人员的分流安置 
  (一)撤销单位人员安置范围:经批准撤销之日该事业单位经政府人事部门确认的正式在册工作人员(含1971年11月30日前招收,1989年2月14日以前仍在本单位工作,并且没有间断的国家计划内长期临时工)。 
  (二)事业单位被批准撤销需分流安置人员的,应明确人员分流安置期限,安置期限一般为30天。事业单位合并或职能划转的,山合并、接收单位安置,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可办理提前退休。撤销单位的人员无单位接收的,不执行提前退休和提前离岗办法,实行一次性安置。 
  (三)在分流安置期限内,本人自找单位的及时办理调转手续,可给予‘次性补助费2000元;自谋职业的,按其工龄一次性发给安置费,每工作1年发给本人1个月基本工资(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其费用由单位(原经费渠道)解决。 
  (四)分流安置期限过后没有自找单位办理调转手续和自谋职业的,实行一次性安置。市属事业单位一次性安置费标准按市人事局上一年工资统汁年报中的市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下均工资(注:市属事业单位2000年年平均工资10584元)的3倍计算,至次性发放。撤销单位提取的安置总经费再按上作年限计算到工作人员个人。其计算公式如下: 
  1.安置费用合计=上午市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平均上资×3×一次性安置职工总人数; 
  2.工龄补偿标准额=安置费用合计÷一次性安置工作人员总工作年限; 
  3.工作人员个人一次性安置补偿金额=工龄补偿标准×本人工龄。 
  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但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的人员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五)经批准撤销的事业单位,其主管部门要对全部离退休(职)人员提出具体安置意见,予以妥善安置。 
  (六)撤销单位原拖欠工作人员的丁资和生活赞,原则上由单位一次性补发。 
  (七)撤销单位与工作人员原签订的聘用合同、停薪留职协议自行终止。 
  (八)撤销单位工作人员安置费用由原经费渠道解决,原经费渠道无法解决的,由撤销单位财产变现解决,财产变现仍不足以安置职工的,由其主管部门解决。 
  五、分流人员的社会保障 
  (一)养老保险 
  1.已参加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分流到企业的人员,其养老保险关系应转移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同时对原缴纳的摹本养老保险费按有关规定办理转移手续。未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的事业单位人员分流到企业的,从到企业丁作之日起,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参加养老保险,过去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视为缴费年限。 
  2.事业单位人员被原单位解聘后无固定职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参保办法参加养老保险,被原单位解聘以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视为缴费年限。 
  3.已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的事业单位的辞职、辞退工作人员,其养老保险关系按渝办发[2000]74号文件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 
  4.未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的事业单位人员分流到已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的事业单位工作的,应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试行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0]74号)的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1996年8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从1996年8月1日起补缴养老保险费及利息,其国家认可的连续工龄视为参保年限;1996年日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日起补缴养老保险费及利息,参保年限从缴费之日起计算。补缴养老保险费及利息所需费用由原单位和分流人员个人按规定比例共同承担。 
  5.事业单位整体改制为企业(已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除外),从改制之日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制之前在职职工在事业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改制职工的固定工资、活工资两项之和为基数,每工作1年补建2个月(最长不超过60个月)的个人帐户储存额(按改制时固定工资、活工资两项之和的11%建帐),在改制时一次性补记入个人帐户,所需费用山改制单位原经费渠道解决。改制前职工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视为缴费年限。 
  6.事业单位改制时已离退休(含改制时提前退休)的人员,按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计算标准核定离退休待遇,其经费按原渠道解决。事业单位改制、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后退休的人员,按企业职丁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退休待遇,并执行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办法,其基本养老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7.已实施养老保险被批准撤销的事业单位所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单位欠缴部分由单位一次性补缴,职工个人欠缴部分由职工本人一次性补缴。职工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后的社会保险续保费用全部由职上个人承担。 
  (二)医疗保险 
  离休人员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卓受医疗待遇,退休(含提前退休)人员,享受国家现行规定的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提前离岗人员享受本单位在职职工同等医疗待遇;分流离开事业单位到企业的,由企业负责其基本医疗保险待岗末聘人员在待岗期和托管期内享受原单位在职人员医疗待遇。 
  (三)失业保险 
  事业单位应按国家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己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的,其解聘失业人员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 
  六、分流人员的住房权益 
  分流人员居住原单位住房,已购买产权的,属私人财产,受法律保护:拥有部分产权(占有使用权、有限使用权和收益权)的,桉国家和地方房改政策,视为事业单位人员予以保护;属原单位为其租房居住的,原单位可以收回,但在分流人员未重新找到住房前,可继续租住。租住朋双方协商确定,租住期间按国家规定交纳房屋租金。分流人员到新单位后,其住房按市里现行住房制度改革办法执行,享受所在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七、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一)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人员分流安置上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影响面大的工作,关系到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能否顺利进行的重要环节,市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事业单位人员分流安置工作的重要性,拉中共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中办发[2000]15号),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人发[2000]78号)和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重庆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总体方案》(渝人发[2000]118号)文件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二)加强组织协调。事业单位分流人员安置工作,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人员分流中的综合管理、指导、协调工作。市级各主管部门和各事业单位要根据本意见的原则要求,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人员分流安置方案。要根据上作需要和人员专长,合理分流安置,尽可能做到人尽其才、各得其所,充分调动其积极性。 
  (三)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人事纪律。各单位要发挥党的政治工作优势,加强思想政治上作,针对分流人员思想动态和实际情况,广泛开展谈心交心活动,消除疑虑,化解矛盾,使他们自觉服从大局,服从安排。对分流人员和待聘人员,要从政治上、生活上多关心,使他们感受到组织的关怀和爱护。要按照人员分流安置的有关政策规定,做到不徇私情,不借机打击报复,不搞任人唯亲。对违反干部人事纪律的要严肃处理井追究责任。 
  本《意见》从下发之日起执行,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期间的人员分流安置工作。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参照执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事业单位不执行本《意见》。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改革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提前退休和提前离岗的申请和办理工作从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该单位实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之日起执行,3个月内办理完毕。此时限之后不再执行提前退休和提前离岗政策。 
  各区县(自治县、市)属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人员分流安置可参照本《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分流安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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