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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一步加强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9-24 生效日期: 2001-09-24
发布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湘政办发[2001]43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及时、准确掌握和有效处置各种紧急重大情况,维护全省社会稳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 
  去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27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0]16号]下发以来,各级各部门对这项工作有所加强,一些紧急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并得到果断有效处置。但也有一些地方和部门对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有的值班制度不落实,上下联络不畅通;有的要求下级单位报送情况抓得紧,向上级报告情况抓得不紧;有的对因客观原因造成的重大情况上报及时,而对因工作失误或人为原因引发的重大情况上报不及时甚至隐瞒不报;有的存在侥幸心理,发生紧急重大突发事件后,总想自己能处理好就不上报了,等处理不了才报告,往往延误了时间;有的认为重要情况已经由公安等有关部门上报,没有必要再报告上级政府。因此,迟报。漏报、甚至瞒报紧急重大情况时有发生,使上级机关和领导同志不能及时准确地掌握情况,影响对紧急重大情况进行及时妥善处置,甚至造成严重后果。 
  及时、准确地向上级政府报送紧急重大情况,是各级政府的工作职责和重要任务。当前,改革和发展都处在一个关键时期,经济社会生活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多,一些长期积累的深层次矛盾不可避免地暴露出来。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对及时妥善处置紧急重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性。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从实践和落实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求的高度,进一步采取得力措施,切实做好紧急重大情况的报告工作。 
  二、紧急重大情况报告的范围、报送渠道和报送要求 
  (一)报告范围 
  1、重大事件类。主要包括参与人数较多的械斗。游行、上访、闹事、罢工、罢市、罢课、静坐、金融挤兑以及冲击党政机关和要害部门或堵塞铁路、干线公路。城市交通等群体性事件。 
  2、重大案件类。主要包括死伤人数较多或影响恶劣的杀人、爆炸、抢劫、盗窃、骗、投毒、走私、制毒贩毒、制假贩假、纵火、劫机等严重犯罪案件。 
  3、重大事故类。主要包括飞机失事及重特大列车、汽车、船艇等交通安全事故;重特大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重特大火灾事故;重特大环保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重特大地质灾害事故;重特大中毒事故等。 
  4、灾情疫情类。主要包括重特大汛情,洪涝灾害。地质灾害、疫情、病情、虫害等。虽然规模、损失不大,但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区或可能造成恶劣影响的突发性事件、事故,也属于紧急重大情况的报告范围。 
  (二)报送渠道与要求 
  为加强紧急重大情况的报告工作,确定由省政府值班室负责接收各市州、省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上报省政府的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和请示;负责向省政府领导报告全省发生的紧急重大情况并及时准确地将省政府领导对处置紧急重大事件的批示、指示传达给有关地方和部门;负责处置紧急重大突发事件的联络协调工作;负责编辑《值班快报》,综合摘报每日接报的紧急重大情况;负责承办需上报国务院的紧急重大情况的报告工作。 
  凡属于报告范围的紧急重大突发性事件发生后,有关市、州、县及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在及时做好处置工作的同时,必须在事件发生后4小时内将紧急重大情况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经过、原因、危害程度。发展趋势、应急处理措施及需要帮助解决的问题等情况报送省政府值班室,并及时续报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直至事情处理完毕。 
  要规范紧急重大情况的报送方式。各地各部门原则上要有固定的刊物向省政府值班室报送紧急重大突发事件信息。遇有特别紧急重大情况发生,来不及形成文字的,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再补送文字报告。来不及报送详细情况的,可先进行初报,然后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进行续报。省直各有关部门在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国家有关部门之前,应先报告省政府,在特别紧急重大的情况下,可向省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同时报告,但须在向省政府的报告中注明已同时上报国家有关部门。 
  在加强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的同时,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做好日常政务信息的报送工作,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报送信息,不断提高上报日常政务信息的质量。日常政务信息的报送,仍按原来的有关规定和渠道,报送省政府办公厅信息督查处。 
  三、加强值班网络建设,确保联络畅通值班工作是各级政府机关一项重要的日常工作,也是做好紧急重大突发事件的报送、联络和处置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地。各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切实加强值班工作,建立健全值班网络,确保上下联络畅通,反应迅速,情况处理及时。 
  要切实加强对值班工作的领导。各地名部门办公室要有一名负责同志分管值班工作。市州县政府、省政府组成单位、部分直属机构和部分中央在湘单位(如:工商、环保、医药技监、农办、煤监、铁路等)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昼夜24小时有专人值班。节假日期间,特别是敏感时期,要有单位负责同志坐班或在岗带班。 
  要加强值班队伍建设,改善值班工作条件。在机构改革中,各地各部门的值班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值班机构的设置既要根据自身的工作特点和实际,又要考虑方便工作联系。要选配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熟悉业务的人员担任值班工作。要加强值班室的硬件设施建设,为值班室配备保密电话、传真机、计算机、复印机等必要的办公设备,并加强对值班人员的培训,使值班人员都能熟练地使用这些设备。要加强政府值班系统办公自动化建设,不断改进紧急重大情况信息的处理方法和手段,努力实现用计算机网络处理和传输紧急重大情况信息,确保报告及时,信息畅通。 
  要建立健全值班工作制度,完善值班网络,提高值班工作的水平。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或修订紧急重大情况上报的范围、标准、上报和处置的程序等,并报省政府备案。同时,要健全完善值班工作的其他各项制度,做到规范有序,有章可循。要适应新的形势,使政府值班室由过去单纯接收电话、上传下达转变成协助领导处置各种突发事件、参与协调矛盾和指导工作的参谋机构,在政府日常工作运转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中发挥窗口和枢纽作用。要不断改进工作方式和方法,值班室要变被动接受信息为主动了解、核实情况,加强与事件发生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联系,跟踪事态发展,及时报送有关信息,准确传达领导同志的指示并认真督促落实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要加强对影响本地区、本部门稳定的重点和热点问题的分析,特别是在重大节假日及敏感时期,要对社会热点问题进行梳理、排查,研究制订预案,做到超前防范,确保紧急重大情况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要加强政府值班网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覆盖面广、反映灵敏、传递迅速、处置准确的应急指挥系统,形成高效运转的政府值班网络。 
  四、建立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各级、各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要对向省人民政府报送紧急重大情况负责,并督促办公室和值班人员认真做好报送工作。各级各部门的办公室更要将此作为一项重要职能,切实负起责任。今后,凡发生紧急重大情况,要由事件发生地的市、州政府负责向省政府报告。同时,省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也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向省政府报告主管工作方面和发生在本部门、本系统的紧急重大情况。为减少环节,确保时效,一般情况下,各级政府、部门和单位的值班人员可在向本地区或本部门负责同志报告的同时,直接报告省政府。各级各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对紧急重大情况的报送工作要高度重视,亲自过问,加强督促,特别要保证紧急重大情况报告渠道的畅通,不得干预和限制有关单位和人员及时如实地向省政府报告,更不能压住不报或谎报。对紧急重大事件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的,将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和《湖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省政府令第148号)以及其他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各级各部门的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值班时间不能擅自离岗,也不能报喜不报忧。对工作不到位或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延误的,要给予严肃批评或纪律处分。从下半年开始,省政府办公厅将对各地、各部门紧急重大情况的报告工作予以通报。 
  附件:湖南省紧急重大情况报告范围与标准(暂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湖南省紧急重大情况报告范围与标准(暂行) 
 
  凡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各地、各部门在做好处置工作的同时,应立即报省政府值班室。 
  一、危害国家安全和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类 
  1、发现和破获的危害国家安全和国内社会政治稳定的各类重大案件。 
  2、各类非法组党、结社、集会活动情况及其动向;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非法组织和对社会有危害的气功组织进行煽动闹事、较大规模聚集等非法活动,并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1)聚众围攻、冲击国家机关、新闻机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强占、哄闹公共场所及宗教活动场所,人数达20人以上的,或者虽未达20人,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组织、策划邪教组织人员聚集滋事、公开进行邪教活动,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以及"法轮功"邪教组织及其他对社会有危害的气功组织的人员公开练功的; 
  (3)"法轮功"顽固分子进京上访、串联闹事,并被公安机关抓获的; 
  (4)制作、传播邪教传单、图片、标语、报纸300份以上,书刊100册以上,光盘100张以上,录音、录像带100盒以上的; 
  (5)制作、传播宣扬邪教的DVD、VCD、CD母盘的; 
  (6)利用互联网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的; 
  (7)在公共场所悬挂横幅、条幅,或者以书写、喷涂标语方式宣扬邪教,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8)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蒙骗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绝食。自残、自虐等行为,或者阻止病人进行正常治疗,致人死亡的; 
  (9)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 
  3、敌对分子、民族分裂主义分子、非法宗教势力的活动情况和由其制造的暴力、恐怖、骚乱事件。 
  4、聚众围堵、冲击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重要警卫目标、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枢纽以及其他要害部门或进行打砸抢烧等群体性事件。 
  5、聚众堵塞铁路、公路干线和城市主要街道交通,中断铁路运输和干线公路交通,或非法占据公共场所的群体性事件。 
  6、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集体上访事件: 
  (1)有到长沙或进京上访可能的; 
  (2)参与人数在50人以上的; 
  (3)行为激烈,妨碍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的; 
  (4)损坏接待场所公共财物,威胁、侮辱、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 
  7、参与人数在50人以上或者影响较大的集会。请愿、示威、游行、罢工、罢市、罢课、罢教、罢驶、抗粮。抗税、静坐事件。 
  8、城市参与人数在10人以上、农村参与人数在20人以上或人数不多但造成伤亡较大的群体性械斗和哄抢事件。 
  9、各类挤兑事件。 
  10、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已动用50名以上警力(含武警内卫部队)或使用非致命性武器弹药、警械(如催泪弹、高压水枪等)以及发生意外的情况。 
  11、涉及民警刑讯逼供、滥用武器致死人命等严重违法违纪案(事)件或因不依法行政或执法不公以及干部作风等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12、严重阻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施工的群体性事件。 
  13、大面积停电、停水或通信中断事件。 
  14、重大涉外事件。 
  15、由民族矛盾引发的各类重大问题,有辱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影响民族团结的事件。 
  16、因农民负担过重或基层干部工作方法不当而引起的农民死亡事件。 
  17、军地、军警、警民冲突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18、其他重大突发事件。 
  二、重特大刑事案件类 
  1、一次死亡3人或重伤5人以上的爆炸、杀人。纵火、投毒、伤害案件。 
  2、抢劫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及运钞车或抢劫现金5万元以上、财物价值20万元以上的案件。 
  3、劫持航空器、列车、汽车、船艇或劫持人质的案件。 
  4、抢劫、盗窃、制造、贩卖、走私枪枝弹药及爆炸物品、剧毒物品、放射性物品的案件。 
  5、出于报复或其他政治目的,侵害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市(州)级以上人大代表、高级技术人员、知名人士和港澳台胞及海外侨胞的案件,侵害外国人或外国人犯罪的案件。 
  6、抢劫、盗窃、走私、贩卖、损毁国家珍贵文物案件。 
  7、猎杀、盗伐、贩卖、走私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案件。 
  8、重特大盗伐、滥伐森林案件(盗伐森林2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1000株以上,滥伐森林5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2500株以上)。 
  9、伪造中外货币、走私贩卖中外假币数额20万元以上的案件。 
  10、制贩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重要票据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案件。制贩居民身份证、出入境证等重要证件数额较大或获利较多的案件。 
  11、涉及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金融、证券犯罪案件和境外人员参与的重大金融犯罪案件。造成较大影响的非法集资案件。 
  12、涉及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诈骗案件。 
  13、大面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案件,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海洛因1000克、冰毒1000克、鸦片2000克、可卡因2000克、"摇头丸"100粒以上)或武装贩毒案件。 
  14、价值在100万元以上的走私、骗汇、偷税漏税案件。 
  15、涉及20人以上中国公民的偷渡案,5名以上外国人的偷渡案或中外合作的非法移民案。 
  16、制造淫秽、盗版光盘案及贩卖盗版光盘1万张、淫秽光盘5000张以上的案件。 
  17、受害人在5人以上的拐卖妇女、儿童案件及涉外拐卖妇女、儿童案件。 
  18、重点要害部门大面积盗窃案。 
  19、重大失泄密案及密码设备丢失、机要人员叛逃案件。 
  20、强行阻碍或以暴力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案(事)件。 
  21、派出所、看守所、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戒毒所、监狱、劳教场所发生3人以上集体脱逃或重要案犯脱逃、暴狱,遭受外界非法冲击的事故(件)。 
  三、安全生产事故类 
  1、境内发生的空难事故。 
  2。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矿山事故。 
  3、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死伤10人以上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职工伤亡事故。 
  4、一次死亡3人或死伤10人以上,或者居民受灾50户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火灾,国家级、省级重点工程项目和重点场所的重大火灾或过火面积50公顷以上及重要部位的森林火灾。 
  5、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死伤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交通(包括铁路、公路、水上)事故。 
  6、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中毒人数在10人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 
  7、有毒化学物质、放射性物质生产、经营、运输。贮存中泄漏、扩散造成重大危害和污染的事故。 
  8、影响重大的危害国家交通、能源、电力、通信等重要设施的事故。 
  9、公共场所或群体性活动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 
  10、其他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特别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四、灾情疫情类 
  1、大江大河干流决口小(二)型以上水库溃决及可能造成溃决的重大险情。 
  2、保护万亩以上农田或城镇的重要堤烷、水库溃决或可能溃决的重大险情。 
  3、市、州、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因江河洪水受淹的。 
  4、洪水、岩崩、滑坡造成重要交通干线、航运中断的。 
  5、一次灾害过程中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 
  (1)死亡5人以上的; 
  (2)倒塌房屋50间以上的; 
  (3)农作物受灾面积山区200亩、湖区1000亩以上的; 
  (4)农作物绝收面积山区100亩、湖区500亩以上的; 
  (5)直接经济损失在200万元以上的; 
  (6)造成交通、通信、供水、电力中断的。 
  6、省内地震预兆、震情及邻近地区对我省有影响的破坏性地震。 
  7、发现甲类传染病的鼠疫病例和霍乱暴发流行,以及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及其他易扩散流行的重大疫情。 
  8、不明原因疾病的暴发流行。 
  9、重大的医源性感染和与医疗活动有关的重大事件。 
  10、一类动物疫情、新发现或经消灭又发生的动物疫情。 
  11、存在飞迁危害趋势的重大蝗虫虫情。 
  12、其他可能造成严重影响的灾情疫情。 
  事件、案件、事故、灾情、疫情虽然未达到规定范围和标准,但发生地点敏感、人员身份特殊、持续时间较长、社会影响较大,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也应当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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