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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等部门关于合肥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列入安徽省公安厅机构序列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9-13 生效日期: 2001-09-13
发布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皖政办[2001]66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编办、合肥海关、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合肥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列入安徽省公安厅机构序列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关于合肥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列入安徽省公安厅机构序列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缉私体制,加强有关方面的协调与配合,更有力地打击走私犯罪,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海关总署公安部关于走私犯罪侦查分局列入地方公安机关机构序列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51号)精神,现就合肥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列入安徽省公安厅机构序列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合肥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在海关现行垂直领导管理体制下,列入安徽省公安厅机构序列。其机构名称为“安徽省公安厅走私犯罪侦查局”。合肥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作为海关总署走私犯罪侦查局的分支机构,原名称不变。 
  二、省公安厅要积极协助海关总署走私犯罪侦查局加强合肥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的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和业务建设,定期听取合肥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的工作汇报,大力支持其依法履行职责。要与合肥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建立经侦、刑侦、缉毒、情报、技侦、边防等业务方面的联系制度以及案件移交办法和相关情报交换制度,并对合肥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提出的边控、通缉、追捕、羁押及维护缉私秩序等请求予以协助。 
  三、合肥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要自觉接受省公安厅的监督与指导,主动汇报工作,及时抄报有关信息,参加公安工作会议以及与打击走私犯罪相关的专业会议和专业培训。要根据打击走私犯罪斗争的需要,积极参加有关联合行动和专项斗争。自觉接受省公安厅督察部门的现场督察。 
 
 
省编办 
合肥海关 
省公安厅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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