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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特大事故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9-11 生效日期: 2001-09-11
发布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豫政办[2001]96号

  为进一步明确职责,保证我省重特大事故报告工作规范有序,防止漏报、乱报和重复上报,根据国家关于职工伤亡事故报告有关规定和省政府主要领导的批示精神,现就我省重特大事故报告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生煤矿重特大事故,按照有关规定报告省政府及省经贸委、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由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统一上报国家经贸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发生道路交通、火灾和烟花爆竹等重特大事故,按照有关规定报告省政府及省经贸委、公安厅,由省公安厅统一上报公安部。 
  三、除以上事故外,所发生的其他事故,各省辖市、省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报告省政府及省经贸委,由省经贸委统一报告国家经贸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四、特别重大事故,由省委、省政府统一报告党中央和国务院。 
 
 
二○○一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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