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公安部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9-10 生效日期: 2001-09-10
发布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粤府办[2001]77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公安部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5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明年上半年,我省首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全省将统一进行换届选举。各地要结合做好换届选举工作,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的使用管理,凡以往村民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做法与国务院通知精神和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8]74号文件规定不一致的,要及时予以纠正。 
  二、建立和完善村民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制度。村民委员会新印章刻制使用和旧印章作废,应到当地县(市)公安局备案;凡没有建立印章使用审批、登记、备案制度的,要尽快建立,并要把印章的使用管理制度纳入村民自治章程。 
  三、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后,要组织新当选的村民委员会干部学习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和省的有关规定,熟悉村民委员会印章的刻制、使用、管理和换届后的印章移交等规定,规范农村基层管理。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九月十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0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