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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9-15 生效日期: 1999-09-15
发布部门: 证监会
发布文号:

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国务院稽查特派员总署第九办事处、财政部和审计署组成联合调查组,对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锅公司')严重违反证券法规的行为进行了调查。
  一、违规事实
  (一)伪造'历史遗留问题'公司,欺骗上市
  为达到骗取股票上市的目的,东锅公司伙同有关部门和中介机构作假,将注册时间和成为试点企业的时间提前,还编造了股东大会决议和分红方案,骗取了国家有关部门同意其作为'历史遗留问题' 公司而'继续进行股份制试点'的资格。1996年12月27日东锅公司在上交所上市。
  (二)虚增利润,并作虚假陈述
  1995年5月,东锅公司在办理与原锅炉厂分帐时,为表现良好的盈利状况,违反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对1992年至1994年的利润进行调整,编造虚假财务报告,虚增利润1500万元,并在上市公告中作了虚假披露。
  (三)违规溢价发行股票,违规帐外核算
  1993年11月6日起,东锅公司以中国人民银行自贡市支行虚假批复的5400万股票额度,向公众违规溢价发行,实收18240.4万元,资金存款利息1658.6万元,总计19899万元,扣除股本面值,溢价发行所募资金及利息收入共14499万元,违规帐外核算。

  二、处罚决定
  东锅公司编造虚假文件、虚增利润的行业,违反了《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第 十一条的规定,构成《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七十条第(二)项和《股票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项所述的行为。根据《股票条例》第七十条、七十四条的规定,对东锅公司处以警告。
  东锅公司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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