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自行调整原木农业特产税税率问题处理意见的函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9-07-23 生效日期: 1999-07-23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字[1999]231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在《关于积极培育、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大力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黑发[1998]17号)第三条第二款中,作出了“地方林业的税费收取标准应比照森工企业实行优惠”的规定。对此,我们提出如下意见: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论中央税还是地方税,各地区、各部门都应严格执行税法的规定,不得越权批准减免。实行全国统一税率的农业特产税应税品目,需要减免税的,应报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你省超越权限,作出的将地方林业农业特产税政策比照国有森工企业执行的规定是不妥的。

  二、由于历史原因,农业特产税现行政策对原木按不同企业实行不同的征税标准,确实存在税负不公平、不合理的问题。你省为促进林业发展,拟采取减轻地方林业企业的税收负担,并自行消化由此产生的地方财政减收因素的措施是有一定道理的。对此,我们也正在进行研究,但在国务院对原木农业特产税政策正式调整之前,你省超越权限作出的减税规定应停止执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0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