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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九十五年度各县(市)地方总预算附属单位预算编制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7-28 生效日期: 2005-07-28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院授主实1字第0940005975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八日行政院院授主实1字第0940005975号函订定发布全文23点

一、行政院为统一规范各县(市)地方总预算附属单位预算之编制,特依「九十五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预算筹编原则」规定订定本要点。

二、九十五年度(以下简称本年度)各县(市)附属单位预算,包括业权型特种基金预算及政事型特种基金预算之编制,依本要点规定办理。

前项业权型特种基金(以下简称业权基金)包括营业基金及作业基金;政事型特种基金(以下简称政事基金)包括债务基金、特别收入基金及资本计划基金。

本要点各类特种基金,合称各基金。

各基金之名称得经县(市)政府核定修正。

三、业权基金预算之编制,应本企业化经营原则,设法提高产销营运(业务)量,增加收入,抑减成本与费用,并积极研究发展,改进产销及管理技术,提高产品及服务品质,以提升营运绩效,除负有政策任务者外,应以追求最高盈(剩)余为目标。政事基金预算之编制,应在法律或政府指定之财源范围内,妥善规划整体财务资源,并设法提升资源使用效率,以达成基金设置目的。

四、各基金应参照历年基金发展趋势,估计一切可能之收入及支出编入预算。

五、各县(市)政府应于九十四年七月十日前订定本年度各营业基金预算之事业计划总纲,分行各有关机关(局、室)。

六、各营业基金预算主管机关(局、室)应依事业计划总纲,拟订其所属事业机构之事业计划,于九十四年七月二十日前分别指示所属事业机构拟编本年度业务计划、附属单位预算及分预算,于九十四年八月五日前分送各营业基金预算主管机关(局、室)、县(市)政府主计室(以下简称主计室)及县(市)政府财政局(以下简称财政局)。

各作业基金及政事基金预算主管机关(局、室)应于九十四年七月二十日前分别指示所属事业机构拟编本年度业务计划、附属单位预算及分预算,于九十四年八月五日前分送各作业基金及政事基金预算主管机关(局、室)、主计室及财政局。

前二项业务计划,应就经营政策、重要投资目标及产销营运目标分别订定,其互有关联之各事业并应密切配合。

七、各基金之管理机关(局、室)拟编业务计划与预算时,应依下列规定办理,并于规定时间陈报主管机关(局、室):

(一)应设置年度计划与预算审核会议或类似组织,由主持人、各部门主管及高级幕僚组成,并尽量邀请熟悉业务之基层人员参加或提供意见。

(二)本年度计划与预算之筹编,应注意长期计划之配合,固定资产建设改良扩充(以下简称购建固定资产)计划、现金增资、资金转投资及盈余转增资,均应切实依规定程序列入预算办理,并由各级管理人员参与规划。

(三)购建固定资产部分,其中项目计划购建固定资产,凡属建设新厂、重大改良及更新、扩充生产与维持正常营运作业必须之设备者,均应对市场预测、工程技术、人力需求、原料供应与财力负担及过去投资之实绩,先有周详之考虑,成本效益应作精密之分析,并订优先次序。新兴计划财务计划欠周或低于资金成本率者,除为配合政府政策办理者外,应不予成立。对于计划之社会成本或效益,应予计算或说明。继续计划,并应逐年重新评估,不合效益者,应检讨缓办或停办。一般建筑及设备,应力求撙节详实。

(四)产销营运目标应以过去实绩为基础,衡酌未来市场趋势、设备能量与提高效率等因素,计算其成长效率,缜密估测其量值。

(五)各项成本应按变动与固定分析。凡成本在特定范围内不随业务营运量之增减而变动者,属固定成本,凡成本在特定范围内随业务营运量之增减而变动者,属变动成本,编制各项费用明细时均应严予划分。变动成本应依产量或人工(机器工作)小时为准之变动率计算,并依以往实绩,视设备改良及效率改进情形,核实编列。固定成本应依业务计划之实际需要核实编列,力求撙节。

(六)各项费用应依照业务计划之实际需要核实编列,不得以上年度预算数为基数笼统增减,以符合零基预算精神。

(七)各基金应加强产品之研究发展,提高技术水准,发展新产品,改进品质,降低成本,以增强产品之竞争,并谋企业化之合理经营。

(八)各基金预算内所列由库增拨或收回额及应缴库额,应作明确之表达,其编列数额应与主管机关(局、室)所编单位概算内编列之岁入、岁出数额相符。

(九)有关投资事项,其完成期限超过一年度者,应列明计划内容、投资总额、执行期间及各年度之分配额,并依本年度之分配额编列本年度预算。

(十)依预算法第八十八条规定,报经核准办理补办预算之项目,补办预算时,应于其预算书列明计划内容与预算金额。

(十一)转投资于其它事业,持股比率超过百分之五十者,该被投资事业应编制分预算,并入各该投资基金附属单位预算表达。

八、为谋求长期资源之有效配置与利用,各基金预算应将购建固定资产按项目计划与一般建筑及设备划分,所需资金,除自有资金外,以在国内资本市场筹集为优先,避免县(市)库增资,其资金筹措优先级如次:

(一)事业自有资金(如营业活动所产生)。

(二)国内资本市场(如发行股票、债券,符合发行公司债之公司,以发行公司债为优先)。

(三)国内银行借款。

(四)国外银行借款(依有关对外合约规定者)。固定资产之分类,应依规定,分为土地、土地改良物、房屋及建筑、机械与设备、交通与运输设备、什项设备、租赁权益改良及租赁资产等项,凡房屋设备之附属设备,如电梯、中央系统冷气等,应归属房屋建筑及设备,至箱型冷气机、窗型冷气机应归属什项设备。对建筑物、机械、工具、器具及其它营业上之设备,因改良、扩充、修理之支付,足以增加原有价值或效能,以本身之原材料,及人工费用,建筑各项工程及制造用具自用者,均为资产之增加,属于资本支出。

九、各基金主管机关(局、室)对所属各事业机关转投资于同一机构之盈余分配与计算方式,应详予审核;投资于公营事业之收益按该事业上年度法定预算数编列;投资于民营事业按最近三年实际收益情形估列;股票股利不列为投资收益。

十、长期债务之举借应以业务所必须,并筹有可靠偿还财源者,始得编列。长期债务之偿还应按照原借款契约之规定编列。

十一、以前年度进行中,因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迁或正常业务之确实需要,陈经核准办理固定资产之建设、改良、扩充及资金之转投资,资产之变卖及长期债务之举借、偿还等应补办预算之项目,补办预算时,应于其预算书「业务计划及预算说明」项下「补办预算事项」作专项说明,及编列「补办预算明细表」。

十二、编列预算时,审计机关、县(市)议会或县(市)政府等对历年预、决算所修正之意见,应作有效之处理。

十三、盈余(剩余)之分配或亏损(短绌)之填补,依预算法、公司法及有关规定核列。

十四、各基金主管机关(局、室),对所属基金业务计划及附属单位预算均应切实审核,其与规定不符者,应予修正,并编具审定数额表及审核意见,连同原编附属单位预算及分预算,于九十四年八月十二日前送主计室、财政局。

十五、各基金由主计室会同财政局、施政计划主管单位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汇核整理提请审核会议审议。

十六、审核会议审议附属单位预算时,得邀请有关人员列席,说明本年度施政计划及收支之内容。

十七、主计室应依审核会议之决议,编成本年度附属单位预算核定表、签报县(市)长核定后,于九十四年九月二十日前函知各机关。

十八、各基金管理机关(局、室)应依附属单位预算核定表及预算共同项目编列标准,拟编附属单位预算,于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七日前送主计室。

十九、主计室接到附属单位预算后,应即汇核整理,编成附属单位预算综计表,签报县(市)长核定提经县(市)务会议通过后,随同县(市)地方总预算案于九十四年十月三十一日前送请县(市)议会审议。

二十、各县(市)附属单位预算应于发布后函送行政院主计处。

二十一、各基金预算,除依行政程序层转县(市)政府之正本应盖用印信外,其由各基金分送有关机关之副本及复本一律免盖印信。

二十二、乡(镇、市)附属单位预算之编制,准用本要点之规定。

二十三、各县(市)基金预算共同项目编列标准、预算科目及书表格式,由行政院主计处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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