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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事故和重特大事故隐患举报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8-17 生效日期: 2001-08-17
发布部门: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淄政办发[2001]13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作用,堵塞安全生产工作漏洞,消除事故隐患,维护安全生产秩序,保障全市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市政府决定建立事故和重特大事故隐患举报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市政府办公厅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举报事故或重特大事故隐患。 
  二、事故举报范围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死亡、重伤、中毒或财产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事故且有关单位隐匿不报的。 
  三、重、特大事故隐患范围是指易造成群死群伤,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的事故隐患。重、特大事故隐患的具体认定按国务院302号令和省、市政府的有关法规和政策执行。 
  四、对于举报的市、区县政府或部门没有掌握的事故或重特大事故隐患,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调查认定核实后,市政府将给予资金奖励,单项奖励幅度为50—500元,对影响特别重大的事故及隐患的举报,酌情给予重奖,奖励经费列市财政预算,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兑付。 
  五、举报人可采取电话或书面形式进行举报,举报内容应翔实具体,并尽可能的提供有关证据。 
  六、接到举报后,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记录,严格保密制度和工作纪律,不得将举报人及举报情况泄露。有关单位不得对举报人打击报复,违者将依法从严查处。 
  七、市政府办公厅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可依法对举报的事故和事故隐患进行调查核实,也可委托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工作,对故意毁灭证据、向当事人或有关单位通报案情、提供虚假情况及配合不力的,将追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八、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有关部门应在接到举报或委托查证后的7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完毕,提出处理意见,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并将调查情况存档备案。 
  举报电话:淄博市人民政府投诉中心:12345 
  淄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301930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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