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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关于进一步做好驻青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8-05 生效日期: 2001-08-05
发布部门: 青岛
发布文号: 青政[2001]7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19号)和省政府、省军区《关于贯彻国发[2000]19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1〕19号)精神,进一步做好驻青部队干部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领导 
  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是加强军队建设、巩固国防的大事。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从加强国防建设和密切军政军民关系的大局出发,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做好此项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各级政府要把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目标责任制,加强督促检查,把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各级劳动保障和人事部门按职责分工,要把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纳入社会就业和人事工作的总体规划,定期了解驻军随军家属就业安置需求,与驻地部队协商制定安置计划,提供职业介绍和培训服务,积极协调用人单位,妥善安置随军家属,帮助失业的现役军人配偶就业。驻青各部队要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加强同地方劳动保障和人事等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及时反映情况,主动配合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随军家属安置和失业的现役军人配偶就业工作。各区、市双拥办和人武部要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积极搞好协调,共同把驻青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做好。 
  二、完善政策,切实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一)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要坚持行政调配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考虑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和随军家属个人实际和专业特长,予以妥善安置。其中,对在原户口所在地有正式工作,符合随军条件并经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批准的干部家属,由干部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后勤部门负责联系接收单位,劳动保障和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调动手续,确实难以落实接收单位的,由劳动保障和人事部门统一协调安置;在原户口所在地没有正式工作的,办理落户手续后,应及时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失业登记,由劳动保障部门帮助介绍就业。随军家属初次安置和介绍就业,一般不应超过半年。 
  (二)凡落户后没有就业安置的随军家属,按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创拥军优属工作新局面的决定》(青发[2000]4号)文件规定,给予基本生活保障。其中,在县城驻地以外的乡镇、农村、海岛等偏远、艰苦地方的,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民政厅、省军区政治部《关于印发〈随军家属基本生活补助金发放实施办法〉的通知》(鲁劳社[2001]27号)规定,发放基本生活补助。 
  (三)2002年底前,女满45周岁、参加社会保险满15年、工人身份的随军家属,本人愿意退养的,可以参照有关下岗职工的政策办理退养手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享受退休待遇。随军家属退养所需资金,户口在市内四区的由市财政支付,五市三区的由当地财政支付。市、区(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统一管理退养随军家属档案,按月发放退养费,代缴社会保险费。 
  (四)对符合征调条件但尚无接收单位和按青发[2000]4号文件规定已办理调青落户手续,半年内没有安置就业且有求职要求的随军家属,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单位上年末在职职工总数的千分之二下达年度接收安置计划(千人以下的安置1人)。其中,落户在市内四区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达计划;落户在五市和城阳区、黄岛区、崂山区的,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下达计划。用人单位应按岗位需要,与随军家属协商签定不少于一年的劳动合同。 
  (五)鼓励各类企业接收安置随军家属。凡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要继续执行“军嫂不下岗”的规定。企业依法裁减人员的,对现役军人配偶要予以照顾,非本人原因一般不应裁减。企业因破产、停产等原因导致现役军人配偶失业的,可纳入当地政府随军家属年度安置计划,进行指令性安置就业。 
  (六)鼓励随军家属自谋职业或从事非正规就业。随军家属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经税务部门审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以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市、区(市)政府给予每人2000元(女40岁以上4000元)的一次性扶持金。 
  (七)为安置随军家属和失业的现役军人配偶新开办的企业或经济实体,随军家属和现役军人配偶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的,经市、区(市)劳动保障部门和部队军(含)以上政治、后勤机关出具证明,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经税务部门审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八)对非个人原因不能安置就业的随军家属和失业的现役军人配偶,有劳动收入且愿意参加社会保险的,可以不低于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为基数,按规定比例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社会保险费由个人负担,其档案由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代管。 
  三、加强管理,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服务工作 
  (一)加强动态管理。驻青各部队要认真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现役军人配偶失业情况摸底调查,定期与地方劳动保障、人事和双拥办等部门联系,及时通报情况。劳动保障部门的职业介绍机构和人事部门的人才交流机构,要为随军家属和失业的现役军人配偶建立专门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二)积极开展就业服务工作。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和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要定期为随军家属和失业的现役军人配偶进行就业指导,帮助她们了解市场就业形势,树立正确的择业观。要开设专门的服务窗口,重点为失业的现役军人配偶提供就业服务。加强与部队的联系沟通,每季度向驻青部队团以上单位通报一次适合随军家属就业的用工信息,把岗位送到军营。做好集中安置工作,每年“八一”前,采取指令性计划的方式,对需要安置就业的随军家属进行集中安置。对成建制换防来我市的部队的随军家属和安置比较困难的随军家属,要采取现场办公的方式进行解决。对驻海岛部队、应急作战部队的随军家属,要按照从优从快、特事特办的原则进行办理。 
  (三)加强职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对随军后需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随军家属和失业的现役军人配偶,由劳动保障和人事部门提供一次免费培训,培训后经鉴定合格的,按规定发给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并优先安置就业。 
  (四)对无正当理由两次不参加劳动保障、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的职业培训或不服从统一安置就业的随军家属,不再纳入指令性就业安置计划,由个人通过劳动力市场或人才市场竞争就业。 
  四、加强督促检查,把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落到实处 
  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是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单位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各级政府要把安置随军家属就业工作列为年度评比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层层建立责任制,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抓好督促检查,确保各项任务得到落实。各单位要从大局出发,设身处地地为驻军干部着想,积极接收安置随军家属,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下达的分配安置计划。对在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奖励,对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做得不好,拒绝接收随军家属或就业安置达不到责任目标要求的部门和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不得评为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和双拥工作先进单位。 
 
 
二○○一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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