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豁免广东金荔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要约收购“飞龙实业”股票义务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9-06 生效日期: 1999-09-06
发布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广东金荔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关于请求豁免要约收购衡阳市飞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龙实业”)股票义务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二、考虑到目前国家股、法人股不能上市流通,以及你公司准备长期持有“飞龙实业”股票等情况,同意豁免你公司由于本次受让后累计持有“飞龙实业”45.16%的股份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二、今后你公司若增持“飞龙实业”上市流通的股票,必须按现有规定对“飞龙实业”所有股票持有人发出收购要约。你公司的子公司及关联企业若持有“飞龙实业”上市流通股票,视同你公司持有“飞龙实业”上市流通股票,由此你公司也必须按上述要求立即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三、你公司应会同衡阳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中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涌金财经顾问有限公司和“飞龙实业”,按照有关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本次股份转让的有关事项并办理相应手续。
公司应将上述第一、二项内容及本次股份转让的有关文件在我会指定的报刊上一并公布。
在公布之前,本次转让所涉及的所有人员均不得买卖“飞龙实业”上市流通股票,并负有保密和不进行内幕交易的义务。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2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