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广东金荔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请求豁免要约收购衡阳市飞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龙实业”)股票义务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二、考虑到目前国家股、法人股不能上市流通,以及你公司准备长期持有“飞龙实业”股票等情况,同意豁免你公司由于本次受让后累计持有“飞龙实业”45.16%的股份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二、今后你公司若增持“飞龙实业”上市流通的股票,必须按现有规定对“飞龙实业”所有股票持有人发出收购要约。你公司的子公司及关联企业若持有“飞龙实业”上市流通股票,视同你公司持有“飞龙实业”上市流通股票,由此你公司也必须按上述要求立即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三、你公司应会同衡阳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中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涌金财经顾问有限公司和“飞龙实业”,按照有关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本次股份转让的有关事项并办理相应手续。
你公司应将上述第一、二项内容及本次股份转让的有关文件在我会指定的报刊上一并公布。
在公布之前,本次转让所涉及的所有人员均不得买卖“飞龙实业”上市流通股票,并负有保密和不进行内幕交易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