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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对静宁苹果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9-04 生效日期: 2006-09-04
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我局组织了对静宁苹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经审查合格,现批准自即日起对静宁苹果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一、保护范围
  静宁苹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政府《关于界定静宁苹果产地范围的报告》(静政字[2006]16号)提出的范围为准,为甘肃省静宁县仁大乡、李店镇、治平乡、深沟乡、贾河乡、余湾乡、雷大乡、双岘乡、甘沟乡、新店乡、古城乡、城关镇、城川乡、威戎镇、司桥乡、四河乡、红寺乡、细巷乡、界石铺、八里镇等20个乡镇现辖行政区域。

  二、质量技术要求
  (一)品种。
  红富士系、秦冠。
  (二)立地条件。
  海拔1300米至1700米;土壤为黄绵土,有机质含量≥0.9%,pH值7.5至8.0。
  (三)苗木繁育。
  以新野苹果、楸子、陇东海棠为砧木,选择红富士系、秦冠优良品种接穗嫁接繁育。
  (四)栽培管理。
  1. 栽植:栽植密度每公顷不超过660株。秋栽在土壤结冻前栽植,栽后灌水并埋土越冬。春栽在土壤解冻后,树苗发芽前栽植,栽后灌透水。
  2. 土壤管理:实施铺沙、覆草、覆地膜等增温保墒土壤管理技术
  3. 施肥:有机肥每公顷不少于60吨,化肥施用量每公顷不超过1.5吨。基肥于秋季或早春开沟施入,深度30厘米至40厘米,施入全部有机肥和2/3化学肥料;追肥于花前、幼果膨大期开浅沟施入,深度15厘米至20厘米,施用量占全年化肥用量的1/3。
  4. 水分管理:视土壤墒情,在花前、幼果膨大期和冬季进行适时灌水。
  5. 整形修剪:树形选择纺锤形或改良纺锤形,冬季修剪与夏季修剪相结合,实施四季修剪,每公顷枝量控制在90万至120万条。
  6. 花果管理:进行人工疏花疏果,每20厘米留一个果,每公顷产量控制在45吨以内。
  (五)采收和贮藏。
  1. 采收:采收时间10月10日至20日,生育期170天。
  2. 贮藏:自然通风库贮藏至翌年3月下旬;气调库贮藏期限为翌年6月底。
  (六)质量要求。
  1. 感官特色:
  ┌───────────┬─────────────────────────────┐
  │    项 目     │             指 标             │
  │           ├──────────────┬──────────────┤
  │           │     红富士系     │      秦冠      │
  ├───────────┼──────────────┼──────────────┤
  │    果型指数    │      >0.9       │      >1.0       │
  ├───────────┼──────────────┼──────────────┤
  │    果 形     │     果形端正     │     果形端正     │
  ├───────────┼──────────────┼──────────────┤
  │    色 泽     │     色泽鲜红     │     色泽浓红     │
  ├───────────┼──────────────┼──────────────┤
  │    着色面    │     80%以上     │     80%以上     │
  ├───────────┼──────────────┼──────────────┤
  │    果 梗     │    完整或统一剪除    │    完整或统一剪除    │
  └───────────┴──────────────┴──────────────┘
  2.理化指标:
  ┌───────────┬─────┬───────────────────────┐
  │    项 目     │  单位  │          指 标          │
  │           │     ├───────────┬───────────┤
  │           │     │    红富士系    │     秦冠     │
  ├───────────┼─────┼───────────┼───────────┤
  │    硬 度     │ Kg/c㎡ │    ≥8.0     │    ≥6.5     │
  ├───────────┼─────┼───────────┼───────────┤
  │   可溶性固形物   │  %  │    ≥14.5    │    ≥13.5    │
  ├───────────┼─────┼───────────┼───────────┤
  │    总 酸     │  %  │    ≤0.40    │    ≤0.35    │
  ├───────────┼─────┼───────────┼───────────┤
  │    固酸比    │  --  │     ≤40     │     ≤45     │
  └───────────┴─────┴───────────┴───────────┘

  三、专用标志使用
  静宁苹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甘肃省静宁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批准。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地质检部门开始对静宁苹果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措施。

特此公告。

二〇〇六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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