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市政办发[2001]82号
市外办《关于停止为非公有制经济企业人员颁发因公普通护照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关于停止为非公有制经济企业人员颁发因公普通护照的意见
根据外交部领三函〔2000〕164号、〔2001〕3号《关于停止为非公有制经济企业人员颁发因公普通护照事》的规定,现提出我市的贯彻意见如下:
一、非公有制企业人员临时出国从事商务活动,原则上须申领因私普通护照。
二、对参加政府部门团组申领因公护照的,从严掌握。对少数确需持因公护照的非公有制企业人员,需逐案报外交部领事司审批。
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相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
西安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