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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民间体育团体办理体育活动经费补助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0-20 生效日期: 2005-10-20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府法三字第09426212400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月二十日台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426212400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5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台北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补助台北市(以下简称本市)依法成立之民间体育团体办理各项体育活动经费,特依国民体育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订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之主管机关为本府,并依台北巿政府组织自治条例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委任本市体育处执行。

第3条 本办法所称民间体育团体(以下简称各团体),指依法核准成立之体育团体,含全国性体育团体、本市体育会暨所属各单项运动委员会、本市各行政区体育会暨所属各单项运动委员会等。

第4条 依本办法规定申请经费补助者,应依主管机关规定之时间提出计画及相关资料报主管机关核定。未依规定办理者,除有特殊原因,经项目核定者外,不受理补助之申请。

第5条 于本市举办之国际性、全国性及本市运动竞赛,其补助之项目及标准如下:

一、主(承)办奥运或亚运竞赛种类之国际性正式锦标赛(含奥运资格赛、青年、青少年及少年正式锦标赛),最高补助以六十万元为限。非奥运或亚运竞赛种类,最高以三十万元为限。

二、主办奥运或亚运竞赛种类之全国性运动竞赛,依竞赛性质、规模、人数、天数及经费预算等酌予补助奖杯(奖状)、误餐、保险、印刷、场地布置、消耗性器材、裁判费及行销等费用,每一赛会最高补助以三十万元为限。非奥运或亚运竞赛种类最高以二十万元为限。

三、举办奥运或亚运竞赛种类之本市运动竞赛,依规模大小,酌予补助奖杯(奖状)、误餐、保险、印刷、场地布置、消耗性器材、裁判费、行销及杂支等费用,每一赛会最高补助以十万元为限。非奥运或亚运竞赛种类最高以五万元为限。

四、身心障碍运动竞赛,比照奥运或亚运竞赛运动种类补助其经费。

前项活动,如经本市议会审议通过项目预算者,不受前项各款规定之限制。

第6条 本市体育会所属各区体育会及各单项运动委员会办理体育活动,其补助标准如下:

一、各区体育会办理之年度体育活动,依活动计画及经费预算酌予补助,每一赛会最高补助以十万元为限。

二、各单项运动委员会每年举办之青年杯、中正杯及经本市体育处核定之各项运动竞赛,参加对象以本市十二个行政区之机关、学校、社团组队,且举办地点在本市(但本市无该项竞赛场地者,不在此限),视其竞赛种类、性质、举办天数、参加人数,依活动计画及经费预算酌予补助。属奥运或亚运竞赛种类,每一赛会补助活动经费二分之一,最高以十万元为限;属非奥运或亚运竞赛种类,每一赛会补助活动经费二分之一,最高以五万元为限。

三、身心障碍运动竞赛,比照奥运或亚运竞赛运动种类补助其经费。

第7条 各团体向主管机关申请分摊经费或提供场地共同办理体育活动,其补助标准如下:

一、竞赛活动:全年各以二次为限,本市体育处分担经费项目以场地布置、奖杯奖状及裁判工作人员费用为原则,补助经费依前条第二款规定办理。申请提供场地者,以提供场地及水电为原则。

二、研习及训练活动:全年各以二次为限,各团体应针对本市市民、特定对象或专业人员(如裁判、教练及体育指导员)规划研习或训练活动,本市体育处分担经费项目以场地布置、讲师钟点费及工作人员费用为原则。

三、育乐活动:全年各以二次为限,活动对象以本市学龄前儿童及各级学校学生为主要对象,办理时间则以配合在校学生寒暑假为原则,主管机关以年度经费支应及收支并列方式办理。

四、其它活动:如传统民俗体育、身心障碍市民活动、社区体育、银发族体育活动及运动健康讲座等,主管机关以分摊经费方式办理。

前项各款规定之活动,已获本市体育会补助者,不得再重复提出申请。

第8条 申请补助之程序如下:

一、符合第五条第一款资格及条件者,各团体应于竞赛举办前一年六个月,检附申请表、活动计画及经费预算表各二份,函报主管机关。

二、符合第五条第二款资格及条件者,各团体应于竞赛举办前一年,检附申请表、活动计画及经费预算表各二份,函报主管机关。

三、符合第五条第三款资格及条件者,各团体应于举办前一年,检附申请表、活动计画及经费预算表各二份,函报主管机关。

四、符合第六条第一款或第二款资格及条件者,各团体之申请单位办理青年杯应于每年一月底前;中正杯应于每年六月底前,检附申请表、活动计画及经费预算表各二份,函报主管机关。但其它经主管机关核定之赛会活动,不在此限。

五、符合第前条第一项各款资格及条件者,应填具调查表,检附各项活动计画纲要及经费概算,于每年文到二周内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

六、符合第前条第一项申请提供场地资格之各团体,应填具调查表,于每年文到二周内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

第9条 申请人应检具文件有欠缺或不合规定者,主管机关应通知其限期补正,届期未补正或补正不全者,驳回其申请。

主管机关受理申请案,得邀集专家学者组成审查小组审核办理。

第10条 受补助之各团体应于活动结束后十四日内(十二月办理者,配合会计年度于十二月二十日前)检附原始凭证、成果报告书(含参加人数及照片)、支出机关(各团体)分摊表等资料,送本市体育处办理核销,逾期申报者,得废止原补助处分,并作成行政处分依法追缴之。

前项支出凭证依法有不合规定,致无法办理拨款或核销者,由受补助之各团体自行负责,如为预先拨付经费者,应令其限期缴回。

经主管机关审核补助之各团体,应就受补助部分依会计法、税法及相关规定,制作、取得合法之原始凭证,并装订成册报主管机关核销。

第11条 主管机关为了解补助团体之实施成效,得就补助案之实际执行情况、内容品质、成果效益等事项,予以评估或实地访视。评估结果得列入尔后核予补助或减少补助之参考。

第12条 如因年度经费不足,各团体所提申请虽符合本办法补助相关规定,主管机关仍不予补助。

第13条 本办法之补助金额,以新台币为单位。

第14条 本办法所定书表格式,由主管机关定之。

第15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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