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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促进就业和再就业若干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7-15 生效日期: 2001-07-15
发布部门: 青海省
发布文号: 青政办[2001]146号
    
 
青政办[2001]146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若干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关于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全省社会保障和就业工作会议关于促进就业的决定,现就进一步完善就业服务,促进失业人员、下岗职工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决落实现有扶持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优惠政策 
  (一)进一步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迅速行动起来,将1988年以来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制定的扶持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进行全面梳理,分门别类进行汇编,并尽快印发到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和涉及优惠政策执行部门的工作人员手中,让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和各用人单位、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都了解和熟知有关就业、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以便落实;让政策执行部门,特别是基层直接管理、落实优惠政策的工作人员熟练掌握,以便不折不扣、认认真真地贯彻执行。 
  (二)切实做好全省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政策大检查工作。由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牵头,监察、计委、建设、地税、工商、人民银行、总工会、妇联等部门参加,组成强有力的检查组,每年有重点地对工商登记、场地安排、税费减免、资金信贷等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大检查;对关键部门、单位和关键环节的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的重点抽查。 
  (三)实行落实优惠政策责任制。凡涉及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政策的部门一律实行落实与督办工作责任制。省级各有关部门要设立举报咨询电话,并负责对举报、咨询事务的处理工作。 
  二、进一步拓展就业渠道,促进就业和再就业 
  (一)大力推进社区就业工作,把社区就业作为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主攻方向。 
  各地区要紧密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和城市社区建设,以社区为依托,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按照产业化的发展方向,统筹考虑、整体规划,大力开发社区就业岗位,切实推进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 
  当前开发社区就业岗位的重点是:结合社区居民多方面、多层次生活服务的需求,大力开发托幼托老、配送快递、修理维护等便民利民服务岗位,特别是面对居民家庭和个人的家政服务岗位;结合驻社区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剥离部分社会服务职能的需要,开发物业管理、卫生保洁、商品递送等社会化服务岗位;结合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的需要,开发健身、娱乐以及老年生活照料等工作岗位;结合社区组织建设、公共管理和公益性服务的需求,大力开发社区治安、市场管理、环境管理等社区工作岗位。继续鼓励和支持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创办经济实体,特别是以个体、私营等形式兴办投资少、机制灵活、适应性强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从事社会服务工作。 
  社区就业要形成在政府领导下的各部门分工合作、街道基层组织广泛参与、社会各界关心支持的工作局面。劳动保障部门要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制定社区就业和非正规就业发展规划,完善各项再就业政策措施,加强对社区从业人员的就业服务和再就业培训工作,制定并实施社区就业人员参加和接续社会保险的办法;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把社区就业和非正规就业工作纳入社区建设以及社区服务业的发展规划,通过加强社区建设和发展社区服务业增加社区就业岗位,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财政、建设、工商、税务、银行、卫生、环保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进一步研究制定促进社区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细化优惠政策的具体操作办法,为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组织起来就业提供政策上的指导和具体帮助;工会、妇联、共青团要充分发挥群众团体的优势,积极开展宣传教育,鼓励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兴办托幼托老、家政服务等实体。 
  (二)开发公益性劳动岗位,对特困就业人员实行托底援助。 
  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在推进社区就业时特别注意加大社区保洁、保安、保绿、车辆看管等公益性劳动岗位开发力度,实行统一管理。公益性劳动岗位主要用于城镇失业6个月以上人员和因年龄偏大、技能单一等形成就业困难的下岗职工(特别是下岗女工)以及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要在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组建公益性劳动组织,招用人员须经劳动保障、民政部门确认。公益性劳动岗位开发和管理的具体办法及组织实施,由环保、交通、城建、物业管理、公安等部门负责,每年都要开发出一定数量的劳动岗位。 
  加强对公益性劳动岗位(项目)的用工管理。各公益性劳动岗位(项目)管理单位要对现有用工进行清理,凡适合城镇失业人员、下岗职工从事的岗位,应优先招聘录用特困就业人员;被聘用人员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培训机构要根据用工单位需要,对参加公益性劳动的求职者及时进行基本技能培训。 
  (三)因地制宜,合理规划和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开拓就业岗位。 
  要从我省劳动力资源丰富、劳动成本相对较低、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的实际出发,在产业结构调整中,正确处理技术进步和扩大就业的关系。既要坚持大力发展技术和资金密集型产业的方向,又要从实际出发积极促进劳动和资源密集型经济的发展。要利用发达国家和发达地区转移劳动密集型产业以及我国加入WTO的机遇,多方吸引资金,创办劳动密集型企业,同时,也要注意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中的劳动密集型生产环节,扩大就业。省经贸委、省计委要协同有关部门制定规划和相应措施,加强指导,提供优良服务,使其成为我省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的增长点。 
  (四)大力发展民营经济,促进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 
  发展以个体、私营、三资、股份经济为主要形式的民营经济,是所有制结构调整的主要内容,也是目前我省新的就业增长点,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当前,一要在落实省政府关于发展民营经济的政策和提供良好服务上下功夫,促其发展、创造就业岗位;二要在引导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向非公有制经济领域转移实现再就业上下功夫。经贸、工商、地税等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在市场准入、工商登记、场地安排、税费减免、资金信贷等方面提供更为宽松的环境;劳动保障部门要向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下岗职工提供良好的就业保障和就业服务;工会、妇联、共青团要大张旗鼓地开展宣传教育,鼓励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转换就业观念,积极参与非公有经济领域的竞争,并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做好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工作。 
  (五)鼓励下岗职工较多的国有企业和社会力量试办劳务派遣组织,促进再就业。 
  为了做好年龄较大、且有一定再就业素质但自主择业能力差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各级政府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制定操作规范、切实可行的劳务派遣政策,鼓励下岗职工较多的企业和社会力量开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劳务派遣组织(企业),按照自主、自愿的原则,将企业富余人员转移到劳务派遣组织,或由劳务派遣组织面向社会招用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派遣到社会上从事有报酬的社会劳动。劳务派遣组织可以有较宽泛的经营范围,也可办成如驾驶员、话务员、服务员等专业性劳务组织。劳务派遣组织应与聘用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劳务派遣组织招用下岗职工达到60%的,享受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优惠政策。劳务派遣组织应与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建立固定关系,各用人单位必须通过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安排,首先从劳务派遣组织中聘用劳务人员或临时用工。用人单位应与劳务派遣组织签订劳务输出协议,明确双方管理责任,明确劳务价格(包括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管理费用等具体内容)。劳务派遣组织应当协助找到其它用人单位的下岗职工及时办理合同转移等有关手续,工商、地税、公安、计委、城建等部门要给予大力支持。劳务派遣组织管理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工商、财政、地税部门共同制定。劳务派遣组织可统一定名为“x x x劳务公司”或“x x x劳务服务社”,到当地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开展业务。鉴于此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特点,可在有条件的西宁地区先行试点。 
  (六)积极开展创业能力培训,培养就业带头人。 
  对具备自谋职业能力,特别是有创办小企业意向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创业能力培训,使他们熟悉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了解开业或创办企业必备的知识和程序,掌握经营管理方法,指导他们制订切实可行的创业方案,帮助他们解决申报、登记等方面的问题,尽可能多地培养创业带头人,提高再就业成功率。创业培训班的举办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牵头,会同工商、财政、经贸、税务等有关部门组成咨询委员会,做好办学计划、政策业务指导及有关协调服务工作,选择具备教学能力,开展再就业培训业绩较好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时间1—3个月。创业培训补助费按现行下岗职工培训补助标准安排。 
  (七)开展积极的公共就业服务。 
  劳动保障部门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免费为在中心的下岗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有求职愿望的残疾人等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服务。此外,为托管档案的人员提供代办劳动和社会保险业务、代开证明等服务。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免费服务所需经费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研究给予补贴。 
  (八)强化劳动力市场信息服务工作。 
  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加强信息工作,组织专兼职相结合的信息员队伍,与各类用人单位建立紧密的工作联系,主动上门服务,千方百计收集各类用工信息。各用人单位要按照中发[1998]10号文件的要求,认真落实空岗报告制度。及时向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报送本单位劳动力需求信息。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及时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提供再就业服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制定信息管理制度,指导职业介绍机构做好信息资源共享和统一发布工作,为求职者提供方便快捷服务。同时,实行就业推荐制度,各企业及其再就业服务中心要为下岗职工出具“再就业推荐证明”(填写下岗职工再就业推荐表),说明其自然情况、政治面貌、实际表现、工作经历、技术等级、业务专长等,作为职业介绍机构向用人单位推荐的主要依据,以提高再就业率。 
  (九)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使用本省劳动力工作。 
  由省劳动保障厅牵头,省计委、经贸委、建设、水利、交通、国土资源、邮电等部门配合,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各负其责,坚决贯彻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投资项目中使用本省民工的通知》(青政办[2001]20号);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配合,为施工企业在劳动力供给、培训、持证上岗、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关系调节与仲裁等方面提供服务。要坚决落实劳动保障部和省政府关于实行跨地区流动就业“证卡合一”制度,招用省外劳动力必须查验省内就业服务机构核发的《青海省外来人员就业证》和省外就业机构签发的《外出人员登记卡》,不得招用无证、无卡人员。 
  (十)多渠道筹集建立省级再就业资金,为扩大就业提供资金支持。 
  省级再就业资金采取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划出部分资金,各种促进就业的社会捐赠所得和资金利息等渠道筹集,主要用于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的小额贷款担保或贴息。省级再就业资金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落实,省就业服务机构或由其指定的机构具体承办。要尽快制定筹集、使用管理办法。同时,由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牵头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协商各商业银行,制定向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再就业提供信贷资金的具体办法,切实为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再就业解决资金支持,变单纯救济为积极的扶持。 
  三、加强领导,进一步完善再就业工作机制 
  各级政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扩大就业工作与“两个确保”同样作为政府的第一要责,由行政领导一把手负总责。要完善就业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将就业目标作为政府目标责任制的重要考核指标,层层落实,并与领导班子、主要行政领导的政绩挂钩,实行严格的奖罚制度;要在研究人口、教育、产业结构调整与经济增长、社会收入分配等工作的规划、计划时,统筹安排扩大就业工作;要建立各部门联合运作机制,强调综合配套,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发挥政府职能部门的整体作用和职能优势,提高工作效率,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 
  要深入基层,做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尤其要加强对破产、停产、改制企业职工、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的宣传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在转换观念上狠下功夫。要以经济结构调整和企业改革方面的法律法规、劳动就业与社会保障政策、择业常识、工商和税务知识为主要内容,对重点地区和单位,组织工作组开展面对面地思想工作,化解矛盾、安定人心。要运用各种媒介,加强对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改革思路、方法措施方面的宣传教育;对各种阻碍改革,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言行要批评和曝光。通过教育,使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在观念上有明显转变,支持改革、维护稳定,积极投身到通过市场实现再就业的行列中去。 
  要在今年适当时间召开会议,大张旗鼓地宣传和表彰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再就业先进典型,宣传和表彰勇于实践、积极创业并带领其他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先进典型,在全社会创造一种利于再就业的良好氛围。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一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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