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北市卫健字第09435474900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七日台北市政府卫生局北市卫健字第09435474900号函订定发布全文8点;并自即日起实施
一、台北市政府卫生局(以下简称本局)为提升本市心血管疾病的预防与照护品质,整合心血管疾病医疗照护资源,以促进市民健康,成立「台北市心血管疾病防治网」(以下简称本防治网),并订定「台北市心血管疾病防治网认证要点」(以下简称本要点)。
二、本防治网认证对象包括医师、药师、护理人员、营养师及其它相关之医疗人员。
三、本防治网认可之学分课程分为认证课程、认证展延继续教育课程二类,每一小时折算一学分。
四、医疗专业人员申请认证资格如下:心脏专科医师修毕一小时之『台北市心血管疾病防治网介绍』课程者,得申请认证。非心脏专科医师之医事人员修毕认证课程共十六小时者,得申请认证。
五、前项课程由本局或受本局委托之机关团体办理之。通过本防治网认证之医疗专业人员,由本局得发给资格证书;医师经认证通过后,其执业医疗机构得申请机构认证及辨识标志。取得本防治网资格认定证书并实际从事心血管疾病防治业务之专任医师得申请本防治网辨识标志,并悬挂于其执业医疗院所明显处。每一医疗院所,以申请一个标志为限。医疗院所申请续办本项业务,所聘专任医师须依本防治网之规定须完成认证展延继续教育之规定学分并办理登录展延。若未及时提出申请,自不得继续悬挂该辨识标志。医疗院所申请资格认定之专任医师执业地点异动,或该医师离职或认证超过期限,致该医疗院所认证资格丧失时,应填具切结书,一个月内向本局完成报备程序。
六、每次授证有效期限为三年。申请认证展延需于三年内修毕认证展延继续教育课程十八学分,特殊状况得申请展延一年。每年由本局或本局委托之机关团体举办六学分前项展延继续教育课程,三年共十八学分。
申请认证展延应检附医事人员证件及相关受训学分证明。(九十一年认证者,申请认证展延时,须检附九十三年、九十四年共十二学分之认证展延继续教育课程受训证明。)
七、凡通过认证之医疗专业人员或医疗机构,应配合本防治网相关计划之推动,为提升本市心血管疾病的预防与照护品质,整合心血管疾病医疗照护资源,以促进市民健康。若有违反此宗旨之事实者,本防治网得终止其认证资格,不受第六条授证有效期限之限制。
八、本认证要点经「台北市心血管疾病防治网」委员会会议通过,报请台北市政府卫生局核备后,即日公布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