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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6-27 生效日期: 2001-06-27
发布部门: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苏政办发 [2001] 8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意见 
 
  近年来,全省各地根据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消防工作的实际需要,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发展地方专职消防队伍,取得了明显成效。目前,全省共有专职消防队540个,专职消防队员7821人,消防车735辆,机动消防泵514台,已成为我省一支重要的消防保卫力量。但是,在全省地方专职消防队伍建设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直接影响到队伍的巩固和发展。为进一步加强地方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省发展地方专职消防队伍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形式 
  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发展地方专职消防队伍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形式是:在城市新区、经济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及经济较为发达的中心乡镇,按照质量建队的要求,积极发展承担区域性火灾扑救任务的市办、县办专职消防队;各乡镇根据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保安(消防)队或义务(志愿)消防队;按照“调整、整顿、巩固、提高”的要求,进一步加强企业专职消防队建设;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居(村)民委员会普遍建立义务(志愿)消防队。通过多种形式发展地方消防力量,努力形成以公安消防队为主力、区域性专职消防队为骨干、企业和乡镇专兼职消防队为依托、群众性义务(志愿)消防队为基础的消防组织网络。 
  (一)积极发展承担区域性灭火任务的地方专职消防队。建立和发展区域性地方专职消防队,要科学规划,合理布点,使消防力量适当集中,规模扩大,装备增强,以利于统一调度指挥,更好地发挥其作用。区域性专职消防队由地方政府批准;经费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亦可采取政办民助的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加以解决,或由政府组织协调,部分经费由受益的乡镇或有关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承担;公安消防部门对区域性专职消防队实行统一招聘培训、统一管理教育、统一训练要求、统一调度指挥,确保队伍正规、统一、有战斗力。 
  (二)巩固发展以乡镇公安派出所保安队为依托的专兼职消防队。除了经济较为发达的中心乡镇由县(市)政府设立区域性专职消防队外,其它乡镇派出所的保安队,可以配备常规消防车或机动消防泵,平时承担保安任务,一旦发生火灾,可随时就近组织扑救。经费可采取建立消防专项基金的形式接受社会赞助、捐赠和乡镇财政补助等办法,用于专兼职消防队建设。 
  (三)本着“调整、整顿、巩固、提高”的原则,进一步加强企业专职消防队建设。对《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明确要求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企业,必须按规定建队。对现有的企业专职消防队,要认真进行调整和整顿。已转产或停产的企业,专职消防队可经批准予以撤销;经济效益不好、难以解决养队经费的企业,可改成义务(志愿)消防队;保留的专职消防队要加强管理和训练,进一步提高业务素质。同时,要积极探索巩固和发展企业专职消防队的新路子。对企业专职消防队相对集中的地区,可由相邻企业按比例出资,联合组建一支实力较强的企业专职消防队;对新建的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工业区,可由政府协调辖区内企业单位共同出资,联合组建一支专职消防队;如区域内已有企业专职消防队,其它新建企业单位可每年承担部分养队经费,不再重复建队;与公安消防队邻近而建有专职消防队的企业,可撤销其专职消防队,每年由企业提供一定的经费用于增强公安消防队的装备实力,并由该队直接承担该企业的灭火任务。 
  二、采取措施,巩固和发展地方专职消防队伍 
  (一)统一规划,因地制宜发展地方专职消防队伍。建立和发展地方专职消防队伍,必须坚持需要和可能相结合、现实和长远相结合的原则,从当地的经济、社会、城镇发展、地理状况和消防保卫等实际情况出发,坚持因地制宜,认真制定规划,合理布点,分步实施,走质量建队的路子。特别是市办、县办专职消防队,要根据城市化发展要求,列入市、县城市消防规划,并结合新区开发和小城镇建设,统一按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组织建设。同时,地方专职消防队伍要坚持一队多能的发展方向,除承担灭火任务外,还要承担防火宣传、防火检查以及其它社会抢险救援任务,努力把专职消防队建设成为灭火战斗队、防火宣传队、灾害救援队,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二)进一步发挥公安消防部门职能作用,加强对地方专职消防队伍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把巩固和发展地方专职消防队伍作为一项重点工作,认真组织协调,加强督促指导,注意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推动地方专职消防队伍的发展。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明确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切实做好地方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规划、教育训练、业务考核和器材装备供应等工作的指导和管理。要建立健全地方专职消防队伍各项管理制度,特别是对区域性专职消防队要实行正规化管理,建队初期和规模较大的队伍要派公安现役消防干部和技术骨干加强管理,不断提高队伍业务素质,将其建设成为正规化的消防队伍。 
  (三)建立健全法规,制定相应政策,确保地方专职消防队伍健康有序发展。有关部门要根据《消防法》和《江苏省消防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抓紧研究制定《江苏省地方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将地方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有关问题进一步具体化,使我省地方专职消防队伍建设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三、加强对地方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城市化战略的实施,我省消防保卫任务日益加重,公安现役消防警力不足已成为制约消防工作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进一步发展多种形式的地方专职消防队伍,是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是新形势下解决公安现役消防力量不足、改善城乡消防站布局、增强全社会防御火灾能力的需要,是涉及消防工作长远建设的一项重大措施。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增强改革意识,把发展多种形式地方专职消防队伍作为贯彻落实《消防法》和《江苏省消防条例》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并抓好地方专职消防队伍建设。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加强调查研究,及早制定发展地方专职消防队伍的目标和措施,认真抓好落实,促进队伍的巩固和发展,进一步提高全社会防御火灾的能力。 
 
 
省公安厅 
二○○一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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