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商业部直属直供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6-10-05 生效日期: 1986-10-05
发布部门: 商业部
发布文号:

现将《商业部直属直供项目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部直属直供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暂行办法》、《商业部直属直供项目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暂行办法》、《商业部直属直供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暂行办法》、《商业部直属直供项目物资管理暂行办法》随文下达,请布置执行。
   本通知下达的《商业部直属直供项目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部直属直供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暂行办法》和《商业部直属直供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暂行办法》施行后,商业部一九八五年三月六日(85)商基字第50号文通知下达的三个《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精神,为了加强商业基本建设管理工作中的经济责任制,缩短建设工期,保证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是对列入国家计划的建设项目实行建设规模、投资总额、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和材料消耗包干的责、权、利相结合的经营管理制度,所有建设项目都要实行投资包干。


    第三条    实行投资包干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事,要有经过批准的设计文件,并列入商业部基本建设计划。


    第四条    包干指标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计算确定。


    第五条    本办法中凡涉及到有关设计管理、计划管理、财务管理、物资管理等,均按国家和商业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包干形式和内容

    第六条    直属项目由建设单位对部包干;部直供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厅、局对部包干,建设单位对商业厅、局包干。通过协商,签订建设项目投资包干协议或合同。


    第七条    建设项目的委托方和受托方应按以下内容实行保、包:
   甲、委托方(或称保方)的责任:
   1.保建设资金。按确定的总投资(或投资比例)和建设进度,安排分年度用款计划指标,及时向建设银行办理用款手续。地方和企业自筹部分,应先存后用。
   2.保主要材料(钢材、木材、水泥、沥青)及统配部管机电设备。根据设计文件提出的材料设备清单(或保包双方商定的材料设备清单),确定部可供量。部负责安排的材料设备,要按时组织供应或划拨指标,
   3.保生产定员配备。根据设计定员,按企业隶属关系,由上级主管单位及时申请核拨生产人员劳动指标。
   4.建设单位委托承包公司或施工单位包干,还应保施工用水、用电、道路和试生产所需的商品、原料等。
   乙、受托方(或称包方)的责任:
   1.包投资。以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总投资额为准。实行投资包干,一次包死,超支不补,结余归已。
   2.包部管不足的主要材料和地方材料的用量。包建设单位议购的材料设备,其差价应在审核初步设计时计入总投资内。
   3.包工期。以国家计划或国家规定的工期定额为准。国家尚未规定的,以双方协商的工期为准。
   4.包质量。以国家规定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以及设计要求的工程质量为准。
   5.包建设规模或综合生产能力。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和能力,把主体工程、配套工程、“三废”治理工程同步建成,形成综合生产能力。非生产性项目要包建合格,交付使用。高等院校等新建群体工程可按开工时间,使用先后,分批包干或单项包干。
   丙、委托方,受托方共同商定的其他责任条款, 丁、违约责任等。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标投标择优选择承包单位;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工程项目也要采取其它形式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并按照包干的要求向勘察设计单位及其它有关单位签订协议或合同,以保证包干任务的完成。


    第九条    总投资中自筹资金所需材料由地方或建设单位自行解决。


    第十条    包干指标确定后,一般不得变动。如遇有下列特殊情况,在不可预见费不足以抵补时,另行商定。
   1.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情况有重大变化,引起建设方案变更的;
   2.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重大损失的;
   3.设计有重大修改的;
   4.国家统一调整价格,引起概算重大变化的;
   5.国家计划有重大调整的。

第三章  权益和奖罚

    第十一条    国家予算拨款改贷款和银行贷款安排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负责还款的,包干结余的投资,百分之五十留给建设单位,百分之五十归还贷款;建设单位不负责还款的,包干结余的投资,留成百分之五十,其余交给还款单位,用于归还贷款。国家拨款改贷款的投资经国家批准豁免还款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包干结余投资上缴百分之二十,上交主管部门百分之三十,留成百分之五十。节余额不大的,经与开户建行协商后报主管部门批准(直属项目报商业部,直供项目报商业厅、局)后,可提高留成比例或全额留成。所有留成部分一般按“六、二、二”的比例分别作为生产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和职工分成收入。
   建设单位用留成资金建造职工住宅和集体福利设施,不计入自筹投资控制指标,但应经原批初步设计的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提前投产期间的利润,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为鼓励提前投产,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承包合同中,可以规定提前或推迟工期的奖罚条款。奖金来源由提前投产收益或建设单位的包干节余中支付。


    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承担任务一律要签订承包合同,明确奖罚条款。对设计质量高、降低工程造价、缩短建设工期,提高经济效益有显著成绩的,可以从建设项目的包干节余或提前投产收益中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五条    “保”、“包”双方,任何一方没有履行协议或合同,造成建设项目工期拖长,质量低劣,其损失由责任方负责承担;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应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不涉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厅、局按正常的行政、业务关系行使的权利和应尽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商业部直属直供商业建设项目。地方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下达以前生效的包干合同,仍按原订条款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试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9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