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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保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5-16 生效日期: 2001-07-01
发布部门: 宁夏自治区
发布文号: 宁党办[2001]36号

各地、市、县(区)党委和行署、人民政府,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各大型企业: 
  1999年以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中央调整收入分配政策,克服困难,千方百计筹措资金,整体上保证了我区调资工作的平稳顺利进行,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有些市县由于财政供养人员过多、资金安排使用不当等原因,出现了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不能按时足额发放的问题,在社会上造成了一些不良影响。对此,自治区党委、政府十分关注,要求各地、市、县(区)党委、政府必须高度重视这一问题,并采取切实有力措施加以解决。为了确保今年调整工资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确保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重要性的认识 
  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到,确保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的按时足额发放,是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维护社会稳定的迫切需要,也是发挥干部职工积极性,保证机关工作有效运转和各项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要在加快经济发展,努力增加财政收入的同时,严格按照自治区统一的工资政策和有关规定统筹安排,确保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要把这项事关全局和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工作,作为检验各级领导干部是否坚持实事求是和群众路线的一条重要标准,作为考核各级领导干部能力和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全面落实自治区统一的工资政策 
  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市、县、乡机构改革,精简机构和人员,减轻财政负担。地、市、县(区)人民政府的预算安排,要认真贯彻“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方针,优先安排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性支出,宁可少上几个项目或不上项目,也要足额安排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工资,绝不允许预算安排中留下工资性支出的硬缺口,绝不允许挤占、挪用、拖欠职工工资搞建设,坚决防止和纠正把困难和问题推给区级的依赖思想。国务院决定,从2001年1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根据国办发〔2001〕14号文件精神,拖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地、市、县(区),这次自治区新增的调整工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应首先用于解决拖欠问题,什么时候补足欠发工资,什么时候执行新的调资政策。各级党委和政府一定要认真执行,妥善安排,防止发生一面增加工资,一面拖欠工资的情况。 
  三、进一步完善有关财政管理制度 
  要进一步完善市、县、乡财政管理体制和转移支付制度,合理划分市、县、乡事权,抓紧贯彻落实农村中小学教职员工工资上划县级财政统管的办法。市、县政府要努力开源节流,增收节支,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大力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压缩一切不必要的开支,把有限的资金首先用于确保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发放。要严格执行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困难地县工资封闭运行管理办法》,每月按时将工资需要量拨入“工资基金专户”,并确保资金在专户内封闭运行。除自治区党委、政府另有规定外,各部门保留的专项拨款,一律不得再要求地方予以资金配套。 
  四、全面实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集中统一发放制度 
  实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集中统一发放制度,是确保及时足额发放工资的有效措施。各市、县要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采取必要措施,确保2001年年底以前,在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实施这一制度。凡是预算安排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性经费,要全部纳入财政在国库开设的工资专户,专项用于发放职工工资,不准挪做他用。自治区财政补助市、县用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的转移支付资金,也要全部纳入工资专户,用于确保县、乡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的按时足额发放。已实行工资集中统一发放制度的市、县,财政安排的工资性支出,不再拨付给各部门,由财政部门通过银行直接拨入职工在银行开设的个人账户中。有关银行要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暂未实行或实行范围未扩大到事业单位的市、县,要采取措施,加快进度,确保在规定期限内对所有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实施工资统一发放。 
  五、认真清理和解决历年拖欠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 
  各级党委、政府要对历年拖欠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和津贴、补贴进行认真清理,区别情况,逐步加以解决。对拖欠自治区统一规定项目和标准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要按照一级政府一级事权的原则,由市、县政府制定计划,逐步补发。 
  六、建立地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发放情况定期通报制度 
  中央决定,从2001年7月起,对各地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发放情况,要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各地、市、县(区)要结合《困难地县工资封闭运行管理办法》中确定的工资发放专报制度,按照统一的工资政策口径,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发放情况如实统计,并逐级汇总上报。对发生新的工资拖欠的地区,自治区党委、政府将通报批评;对挤占、挪用工资性资金,造成长期拖欠职工工资的,要追究地、市、县(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责任。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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