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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1年全省普通高中等院校招生计划管理和毕业生就业安置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26 生效日期: 2001-04-26
发布部门: 辽宁省府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辽政发[2001]13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2001年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的起步年,做好普通高、中等院校招生计划管理和毕业生就业安置工作对于加快人才培养步伐,合理配置人才资源,顺利完成“十五”各项目标与任务具有重要的意义。为切实做好2001年全省普通高、中等院校招生计划管理和毕业生就业安置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做好全省普通高、中等院校招生计划管理工作 
  根据国家制定2001年研究生和普通高校招生计划的精神,结合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今年我省安排研究生招生计划数量4116人,本科、高职招生计划数量12.1万人(其中本科招生 6.5万人,高等职业教育招生5.6万人),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计划数量6.6万人。为确保今年招生计划的顺利完成,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普通高、中等院校招生计划管理工作。 
  1.普通高、中等院校招生计划的安排要有利于院校的结构调整,有利于院校的发展。要加大院校专业结构和人才培养结构的调整力度,调减社会需求明显不足长线专业的招生数量,增加新技术、新材料、信息技术、生物工程、社会保障等新兴学科和专业的招生数量,以适应知识经济和我省经济结构调整对人习培养的要求。 
  为确保人才培养质量,对办学条件较差,特别足国家亮”黄牌”的学校,要严格控制其招生规模。成人高校招收参加普通高考的考生进行高等职业教育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办学条件和办学资格。对此类成人高校实行年审制,由省政府主管部门报教育部审批后方可安排招生。 
  2.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积极探索扩大高等教育资源、提高教育资源使用效益的新途径。要加快办学体制改革,大力提倡和鼓励社会力量办学,逐步建立国有、国有民营、民办、股份制等多种所有制并存的教育新格局。继续进行国有民营二级学院的试点,适当扩大招生数量。对于具备办学条件,能够确保教育质量和教学秩序的民办高、中等学校,在安排招生来源计划时给予适当的倾斜,以促进民办高、中等教育快速、健康发展。要加快高校后勤服务社会化进程,通过提高后勤服务社会化程度,不断提高学校的办学能力与效益。 
  3.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加强高校招生计划的规范化管理。未经国家、省批准,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举办分校或校外办学点,也不得以联合办学等名义在低层次学历教育学校安排高层次学历教育。从2001年起停止在普通高校试行的计划外2%调节权试点,学校的所有招生计划均纳入招生总规模并向社会公布。 
  4.规范高等职业教育管理。从2001年起,高等职业教育和专科教育在政府投入、招生计划、招生办法、收费标准、户籍和学籍管理、毕业证书发放、就业指导政策等方面实行统。的发展政策,为高等职业教育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在2001年我省招生计划中,除师范类专业、公安类专业继续保留普通专科招生形式外,其余专业全部改为高等职业教育。要进行高职毕业生升入普通本科院校的试点。允许一部分高职毕业生通过省组织的考试接受相近专业的本科教育。 
  5.提高培养人才层次。除已经批准举办高职学院的本科院校外,原则上本科层次院校不招高职学生。继续控制师范类和医疗类的招生规模。为提高小学教师的学历层次,从2001年起,在辽宁师范大学、沈阳师范学院、锦州师范学院、大连大学、沈阳大学、鞍山师范学院6所本科院校开设小学教育师范专业,同时适当减少各市举办的五年制小教大专班的招生计划数量。 
  6.地方普通高、中等学校的招生范围要立足于本省、本地区;在满足省、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对人才需求的前提下,可从实际出发,适当安排跨地区、跨省际的对等培养的招生计划。中央与地方共建、以地方管理为主的普通本科院校在省外招生的数量,除国家规定的国管专业外,原则上不得突破本校当年招生总数的30%;中央与地方共建、以地方管理为主的普通专科和高等职业院校跨省招生数量,原则上木得突破本校招生总数的40%;医科院校可适当放宽。 
  7.适当扩大面向贫困地区县及县以下定向招生、走向就业的范围和规模,以缓解贫困地区和农村人才匾乏的矛盾。 
  8.积极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布局结构调整。鼓励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经过考试接受高等职业教育。对于办学条件较好,办学质量较高,已实行“3+2”模式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要继续加强管理,提高高等职业教育阶段的办学水平。要研究和探索中等职业教育的新模式,通过深化改革、优化结构等措施,培养复合型人才、经营型人才和应用技术人才,促进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控制、稳定普通中等师范学校和医疗卫生学校的招生规模。 
  9.认真做好普通高、中等院校招生录取工作。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不得跨隶属关系下达和调整本科、高职招生计划。招生计划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计划的,要由学校提出申请,招生部门出具意见,报省教育、计划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做好2001年全省毕业生就业工作 
  预计2001年今省共有各类大、中专毕业生9.7万人,其中毕业研究牛3209人,本科生3.6万人,高职和专科生2.4万人,中专生 3.4万人,毕业生人数同比增长16%。为合理配置人才资源,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必须认真做好2001年毕业生就业工作。 
  1.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01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01〕2号)和《人事部关于做好2001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人发[2001]23号)要求,全省毕业生就业工作要继续深化改革,积极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不断完善适应市场经济规律的就业管理运行机制。继续坚持学以致用、人尽其才和男女平等、优生优用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政策引导、宏观调控和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合理配置毕业生资源。 
  2001年继续在普通高校毕业生中实行公开考试和考核制度,选拔一部分优秀毕业生充实部队和国家机关,积极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吸纳高层次人才,加大对省外本科以上高层次毕业生吸引力度,做好人才储备工作。组织实施“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提倡和鼓励毕业生到农村乡镇和街区企业第一线工作。 
  2.按照国家要求认真做好研究生的就业安置工作。国家规定,毕业研究生的服务范围主要是高等学校、高新技术产业、高科技园区、科研机构、国家重点企业,由财政拨款的文化和医药卫生等公益事业单位,党政机关以及军队所属单位。凡是超出上述服务范围就业的毕业生应补办委培手续。定向、委培毕业研究生,回定向、委培单位就业;自筹经费招收的研究生就业,可以不受国家就业范围的限制,自主择业。 
  3.继续放宽国家计划招生的毕业生就业范围,除对少数短线专业的毕业生进行适当调控外,对大部分专业毕业生就业放开,充分发挥市场对人才的配置作用。 
  定向毕业生的就业要严格按照招生时的协议,次性派回原定向地区或单位就业,除家迁、升学、留校外,不可改变就业去向。 
  地区联办毕业生原则上回联办地区就业,如要改变就业去向,必须理由充分且经联办地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同意,报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委培毕业生除家迁、升学、留校外.原则上按委培协议派遣。确因委培单位关、停、并、转不能接收的,应由原委培单位主管部门出具证明,经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就地就近安排就业,跨市安排就业的,要报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批。 
  师范类毕业牛原则上在教学单位和教育部门就业,鼓励和支持教育部门积极吸纳非师范类毕业生到教育和教学部门就业,以改善师资队伍结构,提问我省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水平。 
  4.积极为毕业生就业创造宽松、便捷条件。 
  (1)鼓励毕业生响应国家号召,积极投身于西部开发建设。对于到西部就业的毕业生,各级毕业失就业管理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可能为他们提供优惠条件。 
  (2)鼓励用人部门和地区积极吸纳毕业生。对于在各类毕业生就业市场上所签的毕业生就业协议,只要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符合就业政策,各级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都要纳入就业方案,予以派遣。 
  各地要制定吸引毕业生的优惠政策,充分利用毕业生就业市场吸纳人才,为本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支持。对于省毕业生就业政策放开专业以外的毕业生资源,原则上要有50%的毕业生回生源所在地就业。 
  (3)鼓励毕业生到各种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对于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毕业生,享有到公有制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同等待遇。鼓励毕业生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各级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和人才服务机构要按当地有关政策,帮助毕业生代办接收手续、办理落户、保管人事档案、提供人事代理服务,解决毕业生的后顾之忧。 
  (4)简化毕业生就业程序与手续。毕业生就业在就业方针、政策的指导下,以毕业生就业方案和报到证为主要依据,办理有关落户等手续。 
  (5)鼓励毕业生继续深造与提高。对于低层次或者专业所限暂时难以就业的毕业生,要鼓励他们参加提高层次或增强就业技能的学习与培训。建立毕业生进一步学习与提高的“立交桥”,在经过适当选拔的基础上,允许和鼓励中等职业教育毕业生升入高职学习,高职毕业生升入本种层次学习。 
  (6)积极利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开拓毕业生就业市场。初步建立省级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络,加快和用人单位、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网络链接,促进毕业生就业市场从传统管理模式向以信息技术为基础的现代管理模式转变。 
  (7)建设一支高水平毕业生就业指导队伍,做好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学校要加强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配备专门人员和设备,加强对毕业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就业咨询工作,多方联系用人单位,积极做好推荐工作,为毕业生就业提供条件。 
  (8)规范毕业生就业领域收费行为。严格执行国家的物价政策,清理毕业生就业领域乱收费的问题。除经省级以上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外,一律不准巧立名目乱收费。如果出现问题,将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认真做好高职毕业生的就业工作。从2000年起,地方所属高等职业教育(含普通专科和成人专科层次学历教育)的招生计划已改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并管理。与此相适应,今年我省地方所属高职院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也一并由省级政府统筹管理。各市要重视高职毕业生就业工作,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努力提高高职毕业生就业率。 
  毕业生就业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既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也关系社会稳定的大局,各级政府、有关都门和各高、中等院校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我省毕业生就业工作,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监督和领导。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坚持改革。克服和消除体制方面的障碍,及时跟踪和处理好毕业生就业安置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维护广大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利益,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广泛吸纳毕业生,确保我省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顺利进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01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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