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证监机构字(1999)45号
湖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湖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增资扩股至10亿元的请示》(鄂证发[1999]74号)、《关于湖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更名为“长江证券有限公司”的请示》(鄂证发[1999]75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的增资扩股方案。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同意你公司更名为“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但该名称须待你公司增资方案经我会复查批准后,方能使用。
三、同意你公司注册资本金增至100,000万元人民币。同意以下15位新股东的入股资格及出资份额,新股东必须以货币形式出资:
同意以下两家老股东以红利转增股本:
四、请你公司接此批复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我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证监机构字[1999]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限三个月内完成增资方案的落实工作。你公司增资扩股资本金要足额到位,并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召开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的董事会,选举拟任董事长及拟聘正、副总经理,拟定新的公司章程。
五、增资扩股工作完成后,请你公司将验资报告、拟变更的公司章程、拟变更的高级管理人员申请材料报送我会复查。
六、你公司在增资扩股工作中如遇到重大问题,须及时向我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