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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南省会计师事务所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6-04 生效日期: 1999-06-04
发布部门: 证监会
发布文号:

湖南省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湖南省会计师事务所在为衡阳飞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龙实业”)出具审计报告过程中违反证券法规的行为进行了调查。
  一、违规事实
  飞龙实业在其公开披露的1997年年报中,提前确认利润797万元,虚增利润699.8万元。湖南省会计师事务所在对飞龙实业1997年会计报表的审计时,未能履行勤勉尽责的义务,确认上述两笔利润已实现,并出具了带解释性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二、处罚决定
  湖南省会计师事务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第 十一条的规定,构成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七十三条所述的行为。根据《股票条例》第七十三条,对湖南省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并罚款30万元;对在飞龙实业审计报告上签字的注册会计师杨迪航、戴性哲处以警告,并分别罚款3万元。
  上述机构和个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国建行银行北京城建支行月坛南街分处理处,帐号2610044690,由该银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付款凭证的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执行处备查。上述机构和个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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