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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直属直供基本建设项目包干经济责任制试行办法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3-09-06 生效日期: 1983-09-06
发布部门: 商业部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基本建设管理,克服敞口花钱,吃“大锅饭”的弊病,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缩短建设工期,保证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节约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劳动人事部、建设银行印发的《基本建设项目包干经济责任制试行办法》的原则规定,结合商业、粮食、供销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建设项目包干经济责任制,是指对列入国家计划的建设项目实行建设规模、投资总额、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和材料消耗包干的责、权、利相结合的经营管理制度,是基本建设管理的一项重大改革。


    第三条 凡是列入部基本建设计划的项目,都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包干经济责任制。


    第四条 实行建设项目包干经济责任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执行国家计划和方针政策, 正确处理国家利益、 集体利益、个人利益三者之间的关系,切实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包放干成果的分配,要严格遵循国家得大头,企业得中头,个人得小头的原则。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调动各方和广大职工的积极性,通过改善经营管理,改进分配办法,提高劳动效率,达到保证工程质量,缩短建设工期,提高投资效果的目的。


第二章 包 干 形 式



    第五条 根据国家现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结合商业、粮食、供销的具体情况,纵向的包干形式,主要是:⒈ 部直属项目,由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对部包干;⒉ 部直供项目,由省、市、自治区商业、粮食厅(局)、供销社对部包干。商业、粮食厅(局)、供销社可根据具体情况包给下属单位或企业。
  委托方和承包方之间,应按包干要求签订协议书或以其他形式明确各自的责任、权益和义务。


    第六条 横向的包干形式,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及有关的条列和规定执行。
  建设单位要按包干的要求与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和涉及经济关系的其他协作单位,签订合同或协议,以保证包干任务的全面完成。


关联法规    

    
第三章 包 干 内 容



    第七条 建设项目的承包方,一般应“包”以下几项:⒈ 包投资。以批准的设计概算或审定的施工图预算确定的投资额为准。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采取按设计概算包干、按施工图预算包干、按施工图预算加系数包干、或按平方米造价包干。商业部对省、市、自治区、厅(局)、社或直属企、事业单位,均按批准的设计概算包干。⒉ 包工期。以国家计划或国家规定的工期定额为准。国家尚未统一规定的,以双方商定的工期为准。⒊ 包质量。以国家规定有关的技术标准、规范以及设计要求的工程质量为准。⒋ 包主要材料用量。以设计文件提供的材料清单,或双方商定的材料清单为准。⒌ 包建设规模或综合生产能力。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和能力,把主体工程、配套工程、 “三废”治理工程同步建成,形成综合生产能力。非生产性项目要包建合格,交付使用。


    第八条 建设项目的委托方,一般应“保”以下几项:⒈ 保建设资金。按确定的包干总投资和建设进度,安排分年度投资计划,及时核拨建设资金。⒉ 保主要材料(钢材、 木材、 水泥)。根据设计文件提供的材料清单或双方商定的数量,按现行物资管理体制组织供应或划拨指标。⒊ 保外部配套条件。妥善安排供电、供水及交通运输等外部条件。⒋ 保生产人员配备。根据设计定员,按企业隶属关系,由主管单位及时申请核拨生产人员劳动指标。⒌ 保试生产所需商品、原料。按商品和原料业务关系组织安排供应。


    第九条 由部和省、市、自治区集资建设项目,凡列部计划的,应本着“先存后用”的则,由有关省、市、自治区按商定的比例和期限,将资金汇至部基建司,存入建行总行后再划拨。凡分别列计划的,由部和地方分别解决资金和物资。


    第十条 包干指标确定后,一般不得变动,但如遇下列特殊情况,可按审批程序修改设计和概算,在不可预见费不足以抵补时,调整包干指标。①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情况有重大变化,引起建设方案变动;②人力不可抗拒的各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③国家统一调整价格,引起概算有重大变化;④国家计划有重大调整;⑤设计有重大修改。

第四章 责任、权益和奖罚



    第十一条 商业部的责任,主要是:⒈ 审批扩大初步设计和概算,以及调整总投资(大中型项目报国家计委审批);⒉ 按包干的总投资(设计概算)安排年度计划,核拨建设资金;⒊ 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⒋ 按包干的数量安排统配部管物资;⒌ 主持工程验收,审核工程决算。


    第十二条 省、市、自治区厅(局)、社的责任,主要是:⒈ 审查施工图和施工图预算,和部委托项目的扩大初步设计审批;⒉ 领导建设单位组织建设计划的实施,搞好物资调剂、调度工作;⒊ 处理建设过程中发生的不超出批准的扩大初步设计范围内的有关问题,负责解决属于地方权限的有关问题;⒋ 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⒌ 组织工程验收,审查上报工程财务决算。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是建设任务的直接组织者和执行者,对国家全面负责。对与勘察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以及其他单位签订的协议、 合同承担的义务负责。全部工程按质、按量、按期全面完成包干建设任务并节约投资者,其节余资金实行“五五”分成,即上交国家百分之五十(集资建设项目按资金来源和比例分别上交),建设单位留成百分之五十。留成部分按六、二、二的比例,分别用于企业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和职工个人收入。个人分成的范围和额度,要报经省、市、自治区商业、粮食厅(局)供销社审批。如用节约留成资金兴建新的工程,要报部审批。由于组织工作失误、工作失职、管理不善、造成工程超支或质量事故、安全事故,视情节轻重,应扣发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的奖金,直至追究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勘察单位应按合同内容和要求,准确、及时提供工程测量、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报告和资料。奖罚条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按时提交设计文件。对设计质量优,交图及时,配合现场施工好,缩短工期,降低工程造价有显著成绩的,可从包干节约中给予一定奖励。由于设计质量问题造成损失,视情节轻重,应减收或免收设计费,直至赔偿损失;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事故的,要追究经济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全面完成建设任务。生产性项目施工单位全面履行包干合同,提前竣工者发给提前竣工奖,拖期者罚款。奖罚条款按工程所在地省、市、自治区建委的规定,在合同中具体规定。奖金由提前收益中列支。
  非生产性工程应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生产性工程应具备投产条件,验收合格形成生产能力。
  工程质量不符合验收规范和设计要求,应限期无偿返修或改建。由此拖期交付使用J┕さノ挥Τジ段ピ冀稹?


    第十七条 提前竣工是甲乙双方共同努力的结果,提前竣工奖原则上应按二八分成,即建设单位二成,施工单位八成。由于各地条件不同,分工不一,甲乙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协商分成比例。


    第十八条 包干单位要把包干的责任和职工的经济利益结合起来,可以采取不同形式把包干任务包到班组、包到个人。职工收入要多劳多得,奖勤罚懒。个人超额劳动所得收入不封顶,但不得超过包干工程的人工费用总额。 建设单位自营工程或由商业、 粮食厅(局)、供销社组织本系统职工承包的工程项目也可采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中各种奖金来源,除提前竣工奖从提前收益中列支外,其他一律从包干节约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条 包干项目的总投资超概算(非第十条所列特殊情况),其超过部分,部直属企事业单位,由自有资金抵补;直供项目由地方解决。

第五章 考核奖励的其它条件



    第二十一条 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坚持考核标准,完善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如果利用包干搞不法行为,负责人和直接当事人要负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在签订合同奖罚条件时,要注意以下几点:⒈ 建设速度快,但设计、施工质量达不到验收标准的不奖。⒉ 包建项目不按期全面完成的不奖。⒊ 工程按期、按质、按量完成,但图纸资料和工程财务决算,不按国家规定要求和期限移交、上报的不奖或少奖。

第六章 包干合同的检查和解除



    第二十三条 包干协议、合同一经签订,双方都必须严格信守各项条款,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签约双方要经常检查执行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提请上级有关部门或建行仲裁。


    第二十四条 工程全面建成,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总结建设经验,结束有关包干事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系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经济管理的一项措施,不涉及各省、市、自治区厅(局)、社按正常的行政、业务关系行使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商业部直属直供项目,地方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下达以前生效的协议和合同,仍按原订条款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商业部解释和修订。
商业部
一九八三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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