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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内四区逐步减少和取消城市小公共汽车营运方式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11-28 生效日期: 1997-11-28
发布部门: 青岛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我市自1986年产生城市小公共汽车这一营运方式以来,在各经营单位、业主和有关部门的努力下,在社会各界的支持、协助下,城市小公共汽车在缓解城市公共交通压力、解决乘车难方面,发挥了重要的补充作用。但是随着我市大容量公共交通工具的增加,特别是从建设现代化国际城市对城市交通发展的需要看,目前的城市小公共汽车已不适应现实和长远发展的要求。为此,市政府决定,自今年起,用3年的时间,取消现营运的城市小公共汽车。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依法经批准从事城市小公共汽车营运的,可以申请转为客运出租汽车营运。不愿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营运的,到1999年底市内四区全部取消营运的城市小公共汽车止,作为自行放弃转为客运出租汽车营运处理。 
  二、城市小公共汽车转营,其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有偿使用。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按转营年度确定,即1997年度1万元,1998年度2万元,1999年度3万元。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所使用的车辆,为不低于相当于三厢夏利档次的轿车。 
  三、凡申请转营客运出租汽车的,于1997年12月11日─12日到市城市客运管理处提出申请并登记。12月30日─31日办理缴纳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手续。凡在限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登记的,作为1997年度转营的范围。 
  四、转为客运出租汽车营运的,其旧车的处理和购买新车自行办理。购买新车时,免缴交易费和增容费。但原使用的城市小公共汽车不得在本市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对违反规定继续在本市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按《青岛市城市小型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从严查处。 
  五、对转为客运出租汽车营运的,仍然实行挂靠管理。其客运出租汽车营运的有关事宜,按《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六、市公用事业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相互配合,作好有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和转营过程中的有关管理、服务工作。客运经营单位要做好本单位及挂靠经营业主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对政府的有关政策要及时、准确地传达,对业主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协助解决。经营业主要认真学习政府有关政策,正确分析自身的情况,支持、配合政府做好本次转营工作。 
 
 
青岛市城市客运管理处 
 
  地址:江西路86号 
  电话:571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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