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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关于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5-29 生效日期: 1999-05-29
发布部门: 中国证监会
发布文号: 证监罚字(1999)7号

 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鑫农业”)在公司职工股募集过程中违反证券法规的行为进行了调查。
  一、违规事实
  经查实,顺鑫农业在公司职工股的募集过程中,没有如实办理托管和公告。1998年9月,顺鑫农业在办理公司职工股的托管时,没有按公司职工股的实际缴款人和认购数量办理托管。1998年11月3日,顺鑫农业的上市公告书称:“本公司公开发行的5600万股社会公众股和700万股公司职工股以及向基金配售的700万股已全部由社会公众、公司职工和基金公司认购”,该公司的董事龚建友、赵长树、冯庆森、赵淑惠、张海泉、闫志广、聂长松对上述公告内容的真实性作出了承诺。经查验公司职工股缴款收据,截至1998年11月16日,该公司只收到公司职工股660万股的股款3894万元,剩余公司职工股40万股的股款236万元没有到位。

  二、处罚决定
  顺鑫农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司职工股发行和《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第 十一条的有关规定,构成《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项所述的行为。
  根据《股票条例》第七十四条的有关规定,责成顺鑫农业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纠正公司职工股募集过程中的违规行为,重新办理托管。调整结束后,经中国证券监管理委员会审核合格后方可申请流通。对顺鑫农业的董事龚建友、赵长树、冯庆森、赵淑惠、张海泉、闫志广、聂长松处以警告。
  顺鑫农业和龚建友、赵长树、冯庆森、赵淑惠、张海泉、闫志广、聂长松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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