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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仓库管理暂行条例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3-03-08 生效日期: 1983-03-08
发布部门: 商业部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仓库管理,调动仓库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使商业仓储工作更好地为促进商品生产,发展商品流通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贡献,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商业、供销部门所属的通用仓库和化学危险品仓库(以下简称“仓库”)均要认真执行本条例。


    第三条 商品储存是商品流通的重要环节。商业仓库是储存商品的重要场所。仓库要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做到商品储存多、进出快、保管好、费用省、损耗少,努力提高经济效益,提高服务质量,提高管理水平。


    第四条 仓库经营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按照客观经济规律办事,运用经济办法进行管理。加强经济核算,大力推行经营承包责任制,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同有关企业、部门之间的业务活动,要按照《经济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合同或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关联法规    

    第五条 仓库要积极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县以上仓库要积极开展以服务思想好、保管养护好、指标完成好、安全生产好为内容的“四好仓库”竞赛活动。基层供销社仓库,要开展以无火灾、无盗窃、无霉变虫蛀鼠咬、 无差错事故为内容的“四无仓库”竞赛活动。


    第六条 仓库要大力组织并鼓励职工展开技术革新和科学实验活动,逐步实现仓库管理企业化,商品养护科学化,仓库作业机械化、半机械化,以适应商品生产不断发展的需要。


    第七条 仓储企业要实行党委集体领导,职工民主管理, 经理行政指挥的企业领导制度。要组织干部参加劳动,做好调查研究,定期听取有关单位和业务部门的意见,改进工作作风,改进仓库管理工作。


    第八条 仓库要建立健全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度。
  仓库主任对本库的工作和财产负全部责任,货区小组的负责人对本区的工作和财产负责;保管员对所管区域和商品、 财产负责。其它养护、装卸搬运、堆码、包装、加工整理、警卫、消防,以及财会等各个环节的工作人员,都要按照各自的岗位责任对本职工作负完全责任。


    第九条 各级商业部门要加强对仓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管理机构,搞好仓库建设,加强对仓库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业务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其政治思想、业务技术、企业管理和文化科学水平,并关心仓库职工生活。
  仓库职工的工作要相对稳定,不要轻易调动。新招收的职工,不经过业务训练不准上岗位。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妥交接手续方可离开。


    第十条 仓库的工作人员是工人阶级的组成部分,是管理商业仓库的主人。仓库职工要树立主人翁思想和工作责任感,积极学习政治、文化科学、业务、技术,苦练仓库工作基本功,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令,认真执行仓库规章制度,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第二章 商品进库、出库



    第十一条 仓库要根据业务部门提报的月度、季度、年度商品储存计划、进出库计划,编制仓库的储存计划。
  大宗商品进出库,业务部门要事先通知仓库, 以便仓库做好准备;新品种商品入库前,业务部门要将其性质和保管要求通知仓库;进口商品入库,除食糖、化肥等大宗商品外,业务部门(或委托有关单位)要在外包装加注中文标记。


    第十二条 商品入库要把好验收关。仓库对商品的数量、质量、包装进行感观验收;商品质量的技术性检验由业务部门负责(仓库具备验收条件, 接受业务部门委托,并订有合同、协议的除外)。具体的验收项目、标准、比例、方法、时间等内容和要求,按仓库和业务部门签订的合同或协议规定办理。
  经过验收的商品,验收人员要在凭证上签字或盖章。经过拆件验收的商品,验收人员要在外包装加注验收标记。
  仓库在验收中发现问题按下列办法处理:
  外地到货,发现商品的品名、规格、等级、数量等与入库凭证不符,或包装破损、雨淋水湿,以及被盗等问题,由运输人员做记录,并会同业务部门迅速处理;同时由仓库暂行接收商品,及时采取抢救措施。
  本地产品,发现数量与入库凭证不符,按实际数量在凭证上注明签收;商品的质量、品名、规格、等级或包装不符合规定,仓库要及时通知业务部门会同生产部门研究处理;问题严重的,仓库有权拒绝收货。


    第十三条 商品出库(包括移库、过户、提取样品等)必须有正式凭证。仓库要认真审查提货凭证,在有效期内发货。凭证如有问题,必须经原开票单位重开或更正盖章方为有效。“白条”及手续不符的,仓库要拒绝付货。


    第十四条 商品出库要把好复核关。 对于出库商品,仓库必须按凭证所列项目逐项复核,做到数量准确、质量完好、包装牢固、标志清楚,并向提货人或运输人员办清交接。
  商品出库,应当按照先进库的先出、有效期限在前的先出的原则办理。
  按照合同或协议规定,由仓库分装、改装、换装的商品,仓库经办人要填制装箱单。
  仓库接到外单位的查询要及时答复或处理。


    第十五条 仓库要制订商品装卸、 搬运、堆码操作规程,对商品要轻拿轻放,注意操作安全,防止损坏商品和工伤事故。

第三章 商品储存



    第十六条 商品储存要实行分区分类管理。严禁将危险品和一般商品,有毒品和食品,性质互相抵触、互相串味的商品,以及养护、灭火方法不同的商品混合存放。
  贵重商品、剧毒商品要专库(柜)储存,指定专人保管。


    第十七条 仓库要按照安全、方便、节约的原则,合理利用仓容。库房、货场要有必要的道路、墙距、柱距,货垛之间、货架之间要有适当的间隔,垛顶与库顶之间要有必要的顶距。不得超地坪负荷堆货,也不得压坏商品。
  已经报废的商品,仓库要催请业务部门及时处理,不得长期占用仓库。


    第十八条 仓库必须有仓库保管帐,正确记载商品进、出、存动态,并采用货位编号、层批标量、动碰复核、日记日清、月对季盘等方法,做到帐、卡、货三相符。
  帐簿及有关凭证必须按财会制度规定妥善保管,不得擅自销毁。


    第十九条 仓库要通过商品进、出、存等活动,随时了解商品有无不配套、冷背积压、近期失效和仓库有货门市脱销等问题,积极向业务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帮助业务部门改进工作。
  仓库要建立催调制度,对于存放时间过长的商品要催请业务部门及时处理;催调不动的,仓库应向有关商业行政部门和上级公司反映,请求督促处理。


    第二十条 仓库不得动用储存的商品。不准个人动用商品包装物料和仓库的其他财物。不准在存货区存放个人物品。

第四章 商品养护



    第二十一条 仓库要贯彻“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商品养护工作方针,积极总结推广成功的养护经验,广泛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特别要运用那些花钱少、耗能低、无污染、防止商品变质的技术。


    第二十二条 仓库要根据商品性质和仓储条件,安排适宜的储存场所,采用适当的堆放方式,合理堆码,妥加苫垫。
  仓库要努力改善仓储条件,加强温湿度管理,正确采用通风、密封、吸潮、降温等方法,保障商品储存安全;并且做好经常性的仓库温湿度观测记录和整理分析工作;
  仓库要搞好库房、货场和环境的清洁卫生,及时清除垃圾杂物,定期大扫除,随时进行防雀、捕鼠、灭虫;
  仓库要搞好在库商品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翻倒、晾晒、擦锈、涂油、熏蒸等养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大中型仓库要建立商品养护组织,其他仓库也要配备专职或兼职养护员,负责指导本库的商品养护工作,总结、推广养护经验,针对养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开展科学研究活动,不断提高商品养护技术水平。

第五章 仓库核算和定额管理



    第二十四条 仓库要根据本单位的条件, 实行独立核算或简易核算。实行独立核算的仓库,要配备专职财会人员;实行简易核算的仓库, 要有专职或兼职核算员。其核算的项目、内容、方法,按财会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不论实行独立核算或简易核算的仓库, 都要加强财产管理。仓库的建筑物、机具、苫垫物料、包装材料等各项财产,要设置帐册,建立使用和维修责任制度,定期保养,及时维修。


    第二十六条 仓库都要实行定额管理。
  大中型仓库定额的主要项目:
  一、单位面积储存量(吨/平方米);
  二、帐货相符率(%);
  三、收发货差错率(万分之);
  四、平均保管损失(元/吨);
  五、平均保管费用(元/吨);
  六、保管员平均工作量(吨/人)。
  小型仓库定额的主要项目:
  一、单位面积储存量(吨/平方米);
  二、帐货相符率(%);
  三、收发货差错率(万分之);
  四、平均保管损失(元/万元);
  五、平均保管费用(元/万元)。


    第二十七条 各项定额指标,要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方法,按照平均先进的原则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制订,并报请上级主管领导单位批准执行。
  仓库要有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有关资料的登记、统计工作,定期检查、整理、分析,据以改进工作。

第六章 仓库安全



    第二十八条 仓库安全要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工伤事故、防自然灾害、防霉变残损等工作,确保人身、商品、设备安全。


    第二十九条 仓库及其主管单位要有领导干部分工主管安全工作,并把安全工作列入领导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要建立健全治保、消防等安全组织,经常开展安全活动;要与公安部门密切联系,同友邻单位搞好联防护仓。
  几个单位管理使用的“大杂院”仓库的安全工作,要由其主管的商业行政部门负责统一组织管理。


    第三十条 仓库要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经常教育职工保持高度的革命警惕性和政治责任心,严格执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各种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三十一条 仓库要认真贯彻“以防为主,以消为辅”的消防工作方针,严格执行《商业仓库消防安全管理试行条例》。
  仓库的防火工作要实行分区管理、分级负责的制度,按区、按级指定防火负责人。防火负责人要对本责任区的安全负全部责任。
  仓库的存货区要和办公区、生活区、样品间、加工车间、汽车库、油库、木工房等严格分开,不得就库房、货场收购和销售商品;规模很小的基层仓库也要根据具体条件尽量分开,以保安全。
  新建、扩建、改建仓库,其建筑设计应按原国家建委公布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规定办理。面积过大的库房要设防火墙。

    关联法规    

    第三十二条 仓库必须严格管理火种、火源、电源、水源。
  严禁携带火种、危险品进入存货区;存货区内禁止吸烟、用火,临时性特殊用火必须经过仓库主任或企业领导批准,并备好消防器材,派人在现场监护;存货区内严禁用明火照明;易燃杂物要及时清除;机动车辆进入危险品仓库和棉麻、土产杂品等易燃品仓库要加戴“安全帽”。
  仓库的一切电器设备必须符合安全用电要求;老旧电线要及时更新;库房的照明线应和路灯线分别设置;每次作业完毕要将库房、货场的电源切断。
  仓库的消防用水要经常备足,冬季要有防冻措施。


    第三十三条 仓库要制订人员和车辆出入库、警卫、值班、值宿、会客和保密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三十四条 仓库必须根据建筑规模和储存商品的性质, 配置必要数量和相应的消防设备。合理摆布,定点存放。所有消防设备都要指定人员负责管理、保养、检查、维修,保持经常有效,严禁挪作它用。
  大中型仓库和设在落雷区的其它仓库要安装避雷设备,并定期检修,保证有效。
  仓库的消防通道要保持经常畅通。储存棉花、土产等易燃商品的露天货场,各货区之间要有必要的防火距离。


    第三十五条 仓库实行逐级负责的安全检查制度。保管员每天上下班前后要对本人负责区各检查一次。货区负责人、仓库主任、公司经理要定期检查。遇有灾害性天气或有特殊情况,仓库人员要及时检查,加强防范。
  各级商业行政部门和专业公司,在夏防、冬防时期和重大节日前,都要组织力量对所属仓库进行大检查,并邀请公安部门派人参加。
  各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做好记录,责成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员限期解决;限于职权范围,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要积极采取防范措施,并及时上报。上级领导部门和领导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处理,不得拖延,能处理而没有及时处理或没有指示解决办法而造成损失的,由上级领导部门和领导人员负责。


    第三十六条 仓库发生火灾事故,要按照《商业仓库消防安全管理试行条例》规定迅速上报。企业和仓库领导要抓紧对事故的清查处理,做到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关联法规    

    
第七章 奖惩



    第三十七条 仓库及其主管部门,对正确执行政策,认真贯彻本条例,积极促进商品流通,保护国家财产安全,减少损失损耗,节省费用,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任务或超额完成任务,作出显著成绩的仓库、小组或个人,应给予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


    第三十八条 对违犯规章制度,工作不负责任,影响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任务,或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的人员,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经济罚款或行政处分;损失大或情节严重的,要报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各级商业供销行政部门和企业,要督促、检查所属仓库执行本条例,并可以根据本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地区、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公布执行。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下达之日起实行
  原商业部的《商业部门仓库管理办法》和原供销合作总社的《供销合作社仓库管理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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