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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莲县政府暨所属各机关学校、所辖乡镇市公所编制95年度预算应行注意事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7-25 生效日期: 2005-07-25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府主岁字第09401048880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五日花莲县政府府主岁字第09401048880号函订定发布全文37点

一、本县95年度总预算暨所属各机关学校单位预算、乡镇市公所总预算及附属单位预算之编制,除应遵照行政院颁「九十五年度中央暨地方政府预算筹编原则」、「中华民国九十五年度各县市总预算编制要点」编制外,并应依本府订颁「花莲县九十五年度预算筹编原则」、「花莲县九十五年度预算共同费用编列基准」办理。

二、本府所属各机关学校及所辖乡镇市公所(以下简称各机关)预算除依照本机关法定职掌外,应参照行政院施政方针及县长政见、议会建议案等拟订本年度施政计划,并依计划考量人力、物力、技术条件及在本年度所能完成之工作量,遵循节约原则拟编岁出概算。

三、各机关非属配合法律规定、义务、额外觅有特定之收入来(如提高规费或门票收费标准等),或新增促进民间参与公共建设案之相关规划作业经费,所编列之概算均不得超出本府原核定之各类岁出概算额度,违反以上规定所超出之概算,本府均将不予受理或将全部岁出概算予以退回重编。

四、各机关编列预算之总说明应将机关设立沿革述明及资本性支出具有衡量单位之计划量化说明,岁入方面应按以前年度实收状况、94年度已过期间实收情形,衡酌各种增减原因及其它经核定之收入,核实编制岁入概算,如因物价波动单价调整(非外在因素)而有超收亦不得以此请求追加相对之岁出预算,为考量受惠者付费原则,各种申请书表应考量使用者付费方式收费。

五、本府及所属各机关经常性业务经费,除依相关法规办理事项或依标准调整增加外,一律按核定额度编列(不包括上级补助计划及收支对列计划),至新增经常性计划所需经费,亦应先就原核定预算额度内调整支应。

六、因当前本府财政困难,岁出难有成长空间,为促进资源有效运用及维持经常收支平衡,各机关应切实在95年度岁出概算额度范围内,秉持零基预算精神编列,并通盘检讨办理下列事项:

(一)全面检讨现有施政计划之优先级及实施效益

1.各机关编列岁入岁出概算时,应依本府所订「中央及地方政府预算筹编则」审慎检讨办理。

2.各机关人事费应依规定标准核实编列,将来于年度进行中亦应严格控制执行,不得以人事费不足为由报请核拨经费。

3.各机关凡有未合时宜、以前年度实施未见绩效或经审计室查核结果认为财务效能欠佳之计划,应予删除,其预算内容可撙节者,亦应检讨减列,俾可腾出额度容纳新兴政事所需。

4.各项计划应按轻重缓急、成本效益等缜密检讨,排列优先级,在本府核定之各类岁出概算额度范围内统筹调配编列。

(二)紧缩经常性支出应依照共同性费用标准编列,不得溢列,又非经行政院核定有案之员工待遇、福利、奖金或其它给与事项,亦均不得列入概算。

各种文件印刷经费,应以实用为主,力避豪华精美。

各种节令庆典经费,不得铺张。不得编列非必要之礼品采购及联谊餐叙经费。加班费及国内外旅费,应严格控管,其中加班费编列不得超过90年度实支数额之八成。非当前迫切需要之委办、训练、考察及研讨经费等应尽量减编。经常门额度得调整至资本门运用,但资本门额度不得调整作为经常门之用途。

七、经常支出内未具绩效或已办理完成之各项计划经费不予编列,上年度预算执行进度落后或以前年度保留款过巨之计划,应彻底检讨预算执行落后原因,对于预算执行严重落后之工作计划,本年度应减列或免列。

八、各机关员额除高中、国民中小学教师员额部份得依本府核定班级先行

申算编列外,其余不论编制内、编制外非经本府核准不得先行编列预算办理,员额增减均应在人事费分析表内注明奉准文号,约聘雇人员人事费应将核准雇用之文号或检附签准案填入说明栏。

九、各机关人事费分析表正式人员待遇部份,依现有预算编制人员叙薪职等进一级编制,为统一编列起见,本年度以15个月(包括年终工作奖金、考绩奖金、休假补助及不休假加班费等)同时衡酌94年度实际支用情形计列。

十、正式人员人事费应确实核算除所属分预算可将机关人事费列于不同业务计划外,其余均应编列于各机关共同性预算科目「一般行政」项下。所属机关学校正式人事费由本府核定。

十一、本府及所属各机关车辆配置及车种,应依一致标准,除依法律增设机关始得新增车辆,与县(市)长、副县(市)长、议长、副议长、县(市)政府及县(市)议会主任秘书、乡(镇、市)长、乡(镇、市)民代表会主席、各型货车得予汰换及各型警备车、其它特殊用途车辆得依实际需要办理增购或汰换外,均暂缓编列。

十二、各机关车辆费用,除特种车辆按其用途列入适当科目及各地政事务所部份列入「地政业务-土地建物测量」科目项下外,其余一律列入「一般行政」项下,其费用总计应与车辆费用明细表所列相符。

十三、各国民中学编列分预算,其分支计划计有「一般行政」、「各科教学业务」及「一般建筑及设备」,均按学生人数每生每年补助1,600元编列。

十四、各项规费收入应积极检讨,如有偏低情况,应依规定程序合理调整,以符合受益者、使用者付费之原则,核发证明书案件之规费收入,请积极检讨其服务成本予以调整并尽速依规定完成法定程序后编列岁入预算,以增裕库收。

十五、各地政事务所由劳务收入项下提列之劳务支出,按花莲地政事务所40%、凤林地政事务所70%、玉里地政事务所60%范围内视实际需要编列概算。

十六、各机关所办业务由上级机关全额补助者应优先编入概算,补助收入应以核定数为准,并详填补助机关核准文号以免虚收实支。上级机关仅部份补助,本府必须负担配合款者,次优先编入概算,除在计画内容内详细述明外,并应在费用明细表「说明」栏注明分摊比率,倘有遗漏,年度进行中因财源无法追加配合款者,应由各机关自行负责。

十七、各项公共设施、道路之兴辟,如涉及使用私有地,依行政院核示主办单位应在计划与预算明细表内详述用地取得情形,如用地尚未取得者不得编列。至于一般性土地购置、营建工程及设备购置,除赓续办理及急需者应核实计列外,均缓编列。

十八、各机关具有连续性之重大工程必须分年编列预算办理者,应在计划内容详述预算总额以及分年工作项目、数量、预算金额及分年执行期数俾利审核。

十九、各主管机关应适时就监察院调查案件、审计室建议改进事项及民意机关、舆论批评事项,以及不经济支出等,衡酌予以检讨,并作为各机关当年度预算执行及以后年度概算编制参考。

二十、各机关在岁出概算额度范围内所编送之95年度岁出概算,如有不符「花莲县预算筹编原则」、共同性费用编列标准及前述各项原则,致遭本府审查结果删除之数额,原则上均不再恢复。

二十一、未来本府于审查各机关所编送之岁出概算,除依以上各项原则处理外,并得视95年度本府整体收支检讨结果、配合财政收支划分法审查以及各主管机关间业务或经费移拨情形,对原核定额度作必要之调整。

二十二、各项资本支出工作计划之缘起及办理内容,请在岁出计划说明提要与各项费用明细表中计划内容栏,详细述明,例如:「依据xx机关xx号函办理xx工作其经费补助若干元、配合若干元」,另如依县长竞选政见,地方建议案及经县议会决议送经本府同意案亦需于说明栏内详述核准文号或依据,俾利县议会审议。

二十三、各机关单位预算之岁出预算表与岁出计划说明提要及各项费用明细表相关数字应相互勾稽,并切实核算,不得有误。

前项明细表内容填列,不应完全依上年度说明抄袭,若有不合时宜内容,应实时修正。

二十四、本府及各所属机关之概算应由业务承办单位依职责先行编妥送交会计单位,会计单位应依有关规定详加审查,并签请各该机关相关业务单位签章及首长核定后,重新缮造8份送本府预算审查小组审查。

二十五、本府及所属各机关学校单位预算案,经本府核定后,应加编岁出机关别预算表、奖补助及捐助经费汇整表及员工总表(上述格式为总预算书表格式)各一份径送本府主计室岁计课汇编总预算。

二十六、各非营业特种基金预算之编制,应以创造最高效益为原则,除应达成基金设立目的外,应本自给自足之原则,减少对县库之依存度,由各主办单位参酌历年营运状况及未来市场趋势,厘订本年度业务计划,包括营运政策,产销数量,收支金额及其绩效,应在预算书内「业务计划及预算说明」表内详加表达。

二十七、各特种基金附属单位预算应将设立基金之缘由在「业务计划及预算说明」表内详述以利审核。

二十八、各基金预算之主要表、明细表及计算表相关科目数额应详加核对并相互勾稽,成本(或费用)明细表应于说明表中说明,以利审核。

二十九、各事业之成本与费用应依业务计划之实际需要编列,其中营业成本与费用增加幅度,以不超过营业收入成长幅度为原则。

三十、固定资产折旧计算表请详予填列,应与损益(余绌)科目之明细表互相勾稽。

三十一、营业基金财务摘要(表),财务地位(包括营运资金余额、固定资产余额、长期负债余额、业主权益)上年度预算数一栏请以资产负债预计表「上年度调整后预算数」金额填列。

三十二、基金年度预算资产负债预计表、预计平衡表之编制,请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前年度决算数与依前年度决算审定数填列。

(二)本年度预计数系以上年预计数为基础伸算资产负债及净值各科目预计至本年度止余额。

(三)本年度预算数减上年预计数等于比较增减数。

(四)本年度预计数务请依业务实际情形精确估算,比较增减与盈亏(余绌)拨补预计表及现金流量预计表相关数字相互勾稽。

(五)资产负债、平衡表相关科目应注意是否平衡。

(六)资产负债表、预计平衡表中部份科目之增减与费用有密切关系,应注意互相勾稽,如:呆帐、折旧、递延费用之摊销应与损益(余绌)科目之明细表互相勾稽。

(七)与营运目标相关之资产、负债科目,其估算应考虑与营运目标之相关性,务求两者之间之配合。

三十三、盈亏(余绌)拨补预计表上年度预算数栏应依照上年度法定预算数编列。

三十四、现金流量预计表增加资本(基金)、公积及填补短绌-增加资本(基金)列数应与年度总预算县市乡镇营事业基金支出列数相符。其资金来源与用途各科目应以总额表达,不能互抵后,以净额表示,本表依现金基础编制,现金及约当现金净增(减)数应与资产负债表内现金及约当现金之比较增减列数相符。

三十五、各项费用汇计表须与损益(收支余绌)预计表及各项成本或费用明细表勾稽。

三十六、本年度各机关单位预算、附属单位预算之编制良寙,将作为各机关主(会)计人员年终考核之重要依据。

三十七、本注意事项经奉县长核准后实施,适用期间为95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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