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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设置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7-25 生效日期: 2005-07-25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府人一字第0940034502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五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人一字第0940034502号函订定发布全文8点

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推动及督导性别平等教育,建立无性别歧视之教育环境,预防及处理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相关问题,依据性别平等教育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五条及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特设高雄市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并订定本要点。

二、本会任务如下:

(一)研拟高雄市(以下简称本市)之性别平等教育相关法规、政策及年度实施计划。

(二)协调及整合相关资源,并协助本府所主管学校、社教机构落实性别平等教育之实施与发展。

(三)督导考核本府所主管学校、社教机构性别平等教育相关工作之实施。

(四)推动性别平等教育之课程、教学、评量及相关问题之研究发展。

(五)提供本府所主管学校、社教机构性别平等教育相关事项之咨询服务及调查、处理与本法有关之案件。

(六)办理本府所主管学校教育人员及相关人员之在职进修。

(七)推动本市有关性别平等之家庭教育及社会教育。

(八)其它关于本市之性别平等教育事务。

三、本会置委员九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为主任委员,由市长兼任;副主任委员二人,由本府副秘书长及教育局局长兼任,其余委员由本府就下列人员聘(派)兼之:

(一)本府代表,包括教育局副局长、社会局副局长、警察局副局长、卫生局副局长兼任。

(二)性别平等教育相关领域之学者专家,包括法学、性别平等教育、社会工作、医学或心理学等代表。

(三)民间团体代表。

(四)实务工作者。

前项女性委员应占委员总数二分之一以上;性别平等教育相关领域之专家学者、民间团体代表及实务工作者之委员合计,应占委员总数三分之一以上。

本会得延聘相关专业人士为咨询顾问,协助规划或执行本要点二之各项重点业务。

四、本会置执行秘书一人,由主任委员指派教育局人员兼任,承主任委员之命,综理本会会务,并担任本会对外统一发言人。另置干事二人至

五人,由教育局人员兼任,协助执行秘书处理业务。

本会对外行文,以本府名义行之。

五、本会委员及兼职人员均为无给职。

前项委员任期为二年,期满得续聘,委员任期内出缺或职务异动时,由本府补聘(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届满之日止。

六、本会每三个月应至少开会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担任主席,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由副主任委员代理。

本会开会时得邀请咨询顾问、相关机关、学校及专家学者列席报告。

本会会议之决议,以委员过半数之出席,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行使之。

七、本会为处理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事件,得成立调查小组调查之。小组成员应具性别平等意识,女性人数比例,应占成员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必要时,部分小组成员得外聘。

八、本会所需经费由本府教育局编列预算支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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