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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国人上渔船工作辅导计划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0-17 生效日期: 2005-10-17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农授渔字第0941322135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月十七日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农授渔字第0941322135号函订定发布全文12点

一、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奖励国人上渔船工作,补充渔船之渔业劳力,特订定本计划。

二、本计划奖励金之申请及审核,由雇用渔船船籍所在地之直辖市或县(市)政府办理。其申请登记或资料汇整由当地区渔会协助办理。

三、申请奖励金之资格与名额:

凡国人年满十六岁至未满五十五岁,受雇于渔筏、舢舨或未满十吨之特定渔业渔船(专营娱乐渔业渔船除外),并完成受雇报备登记有案之前四百人,且符合下列资格之一者,得办理受雇报备登记:

(一)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起初次取得直辖市或县(市)政府所核发之渔船船员手册。

(二)自九十四年八月一日至九十四年十月三十一日止,未曾受雇上渔船工作,并持有有效渔船船员手册。

申请人是否受雇应以渔船船员手册受雇、解雇登记栏或渔业管理信息系统船员管理登载为准。

四、受雇报备登记期间,自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起至九十五年四月三十日止。本会于受雇报备登记期限届满前登记额满时,得随时公告停止受理报备登记。

五、申请人应检具下列文件,向所属区渔会办理受雇报备登记:

(一)渔船船员手册。

(二)受雇渔船船主同意雇用证明书。依本计划提供上船工作机会之船主,每艘舢舨及未满十二公尺渔筏,不得超过二人;十二公尺以上渔筏及未满十吨渔船,不得超过四人。船主出具之证明书应载明已依本计划雇用之人数。

(三)受雇渔船之渔业执照影本。

(四)渔船船员异动申请书(初次取得渔船船员手册者免附)。

六、相关单位于受理申请人申办受雇报备登记时,应依下列程序办理(作业程序如附图一):

(一)区渔会:

1.查核申请人及受雇渔船是否符合第三点规定之申请资格条件,并查收渔船船主同意雇用证明书(附件一)(办理续雇报备登记时,查收船主同意续雇证明书(附件二)),并办理渔船船员手册受雇异动登记。

2.汇整符合受雇报备登记资格名册(格式如附件三),于每月五日前函报直辖市或县(市)政府。

(二)直辖市及县(市)政府:

1.审核区渔会陈报之受雇报备申请人名册,将符合受雇报备登记资格名册于每月十五日函送本会渔业署,并副知区渔会。同时将受雇渔船依本计划雇用之人数及船员姓名,登载于船籍(静态)管理系统该受雇渔船之异动登记栏。

2.个别通知受雇报备登记申请人其受雇登记起始日期,对于资格不符之申请人,应述明理由。

七、申请奖励金之条件及限制:

(一)符合受雇报备登记资格之申请人,得就下列奖励条件选择一种申请核发奖励金:

1.于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受雇报备登记之日起,连续受雇上渔船工作满三个月期间累计出海四十五日以上者,每次发给每个月新台币壹万元之三个月奖励金;申请人最多得申请四次,发给奖励金最高新台币壹拾贰万元。

2.于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受雇报备登记之日起,连续受雇上渔船工作满六个月期间累计出海九十日以上者,每次发给每个月新台币壹万元之六个月奖励金;申请人最多得申请二次,发给奖励金最高新台币壹拾贰万元。

(二)出港作业时数同一日累计达四小时以上者,以一日计算。

(三)受雇上渔船期间,申请人或受雇工作之渔船涉有走私、偷渡、电、毒、炸鱼或「涉违规利用优惠渔业动力用油」违规态样之案件者,不予核发奖励金。

(四)申请人受雇上渔船工作且符合第一项申请奖励金条件,如欲继续受雇上渔船工作,申请下次奖励金者,得重新办理续雇报备登记,再次申领核发奖励金。

八、申请人申请奖励金应于符合受雇奖励条件之日起十五日内,检具下列文件,向所属区渔会办理:

(一)申请书二份(格式如附件四)。

(二)渔船船员手册及国民身分证影本各一份(正本缴验后发还)。

(三)领据一份(格式如附件五)。

(四)受雇渔船渔业执照影本一份(先后受雇服务于二艘以上之渔船者,应分别检附)。

(五)受雇渔船于申请人受雇期间进出港时间明细表(如附件六)或巡防单位提供之进出港数据(先后受雇服务于二艘以上之渔船者,应分别检附)。

(六)受雇渔船于申请人受雇期间进出港检查纪录簿影本一份(先后受雇服务于二艘以上之渔船者,应分别检附)。

(七)受雇渔船船主出具之申请人随船出海作业证明一份(格式如附件七)(先后受雇服务于二艘以上之渔船者,应分别检附)。

(八)申请人个人指定之邮局或其它金融机构存折账号影本一份。

九、相关单位审核及核发奖励金程序(作业程序如附图二):

(一)区渔会:

1.查核申请人及受雇之渔船是否符合第三点规定。

2.查核申请人所附受雇渔船进出港检查纪录簿与进出港时间明细表是否相符。

3.查核申请人受雇三个月(或六个月)期满,及受雇期间渔船出海作业日数达四十五日(或九十日)。

4.查核申请人所送文件无误后,抽存申请书一份,于每月五日制作申请人名册(格式如附件八)连同其余文件及领据送直辖市或县(市)政府审核。申请人所送文件不符得补正者,应函退申请人并限期补正;无法补正或届期未补正者,应附叙明理由转送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

5.申请人先后受雇服务于二艘以上渔船时,受雇期间及出海作业日数得并计。但受雇期间受雇渔船均需须符合第三点规定,并办理船员异动登记,该异动登记中解雇及受雇日期间隔以三日为限。

(二)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

1.依本计划有关规定审查申请书件(审核表如附件九)。

2.审核申请人是否有第七点第三款规定涉有违反渔业法令违规案件之情事。

3.申请人资格不符或所送文件无法补正或逾期不补正时,应叙明理由并将申请文件函退申请人,并副知受理之区渔会及本会渔业署。

4.申请人符合核发奖励金时,应依所辖区渔会别汇整合格申请人名册(格式如附件十)及领据于每月二十日送交本会渔业署办理拨款,并将符合资格之申请人登录渔业管理信息系统(船员管理系统)。

(三)本会渔业署:核对合格申请人清册及领据,并于七日内拨款予申请人。

十、申请人依第七点第四款申请续雇报备程序及应检具文件如下(作业程序如附图三):

(一)继续受雇原渔船工作者,应于申请前次受雇奖励金之同时,检具原船主同意续雇证明书(如附件二),至区渔会办理续雇报备登记程序,续雇起始日期需为符合前次受雇奖励条件之日起十五日内。

(二)变更受雇渔船工作者,应于申请前次受雇奖励金之同时,检附第五点所列文件,至区渔会办理受雇报备登记程序及渔船船员手册受雇异动登记,受雇起始日需为符合前次受雇奖励条件之日起十五日内。

十一、申请人申请续雇奖励条件之限制:

(一)前次申请受雇发给奖励金以三个月为一个期程者,申请续雇奖励条件仍需以受雇三个月为限,得再次申请每个月新台币壹万元之三个月奖励金。

(二)前次受雇申请发给奖励金以六个月为一个期程者,申请续雇奖励条件仍需以受雇六个月为限,得再次申请每个月新台币壹万元之六个月奖励金。

十二、申请人所送申请书件如有伪造、变造或记载不实者,除依法追究刑责外,并应收回所领取奖励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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