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盲、聋哑儿童入学的粮食供应和户口问题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79-05-05 生效日期: 1979-05-05
发布部门: 教育部民政部公安部商业部
发布文号:
各省、市、自治区教育局、民政局、公安局、粮食局、商业局:
  一九六三年十一月,教育部、内务部、公安部、粮食部、商业部联合发出《关于现有盲、聋哑学校恢复招收附近县市和农村盲、聋哑儿童入学的通知》,规定了解决外地盲、聋哑儿童入学的户口、粮食、副食供应等办法,受到群众的拥护与欢迎。
  文化大革命后,由于林彪、“四人帮”的干扰破坏,这一通知实际上已在绝大多数地区停止执行,造成一些盲、聋哑儿童不能上学,儿童和家长意见很大。粉碎“四人帮”后,不少盲、聋哑儿童的家长,满怀喜悦和希望的心情给政府写信,要求帮助入学。为了妥善解决这一问题,根据一九六三年原五个部联合通知的精神,结合当前具体情况,重新修改规定如下:   一、现有盲、聋哑学校应积极挖掘潜力,扩大招生名额,恢复招收附近县市和农村的盲、聋哑儿童入学。
  二、录取的外地和农村学生,在学习期间一律不转户口,只在学校登记寄住人口。
  三、登记为寄住人口的学生,其副食品及日用必需品等,应按学校所在地学生的供应标准供应。户口在外地城镇的学生,应自带粮票。对中学班的学生,由户粮关系所在地的粮食部门出具定量标准证明,由学校所在地的粮食部门按当地同年级学生口粮定量标准补助差额。
  四、录取的农村学生,应自带口粮或粮票,不足之数由国家按当地学生口粮标准补助差额。
  以上几点,请你们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研究,作出具体安排,报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9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