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农授渔字第0941321418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行政院 农业委员会 农授渔字第0941321418号令 订定发布 全文5点;并自即日生效
一、对象:领有鲭?大型围网渔业执照之渔业人
二、转型原则:
(一)在同一张渔业执照之原有船团总吨位内,渔业人得申请建造二艘不得低于二○○吨之单船鲭?围网作业船,每艘作业船得搭配一艘灯船登记于同一张渔业执照,惟一艘单船鲭?围网作业船与一艘灯船合计之总吨位不得超过三五○吨。二艘作业船与二艘灯船合计总吨位不得超过七○○吨,原船团总吨位不足七○○吨者,应补足汰旧吨数。
(二)该船团汰建一艘单船鲭?围网时,先在船团原有大型围网渔业执照上加注;俟建造完成二艘并将其它船团之渔船解体,核发二张单船鲭?围网渔业执照。
(三)现有大型围网船团不再列入收购对象,其转型汰建为单船鲭?围网所剩余之船只及汰旧吨数不予收购且不得提供至其它渔业汰建。
三、渔获对象及渔场渔获对象限制为鲭?且作业海域禁止在距离海岸(包括离岛)十二浬以内作业及禁止自宜兰县龟山岛向东十二浬以南至乌石鼻向东十二浬以北所连接之海域以内作业。
四、贷款申请
本措施实施后五年内政府得对申请转型之渔业人提供贷款,惟申请人应在前三年内转型汰建完成第一艘单船鲭?围网,后二年完成第二艘单船鲭?围网转型汰建。且申请贷款者,应于前一年提出贷款需求额度报行政院农业委员会。
五、办理方式:
申请转型之渔业人应向本会渔业署提出以本措施为主要内容订立行政契约之要约(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