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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报验电子化签审作业程序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0-18 生效日期: 2005-10-18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经标五字第09450025060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月十八日经济部标准检验局经标五字第09450025060号令订定发布全文9点;并自即日生效

一、为便捷商品报验,办理电子化签审作业,特订定本作业程序。

二、本作业程序用词定义如下:

(一)商品:指依经济部公告货品输入规定C01、C02及行政院卫生署公告货品输入规定F01、F02申请报验之商品。但不包含船(机)边、仓库验放及大宗物资之报验商品。

(二)电子化签审作业:指经济部标准检验局或其所属辖区分局(以下简称检验机关)以电子文件传输方式,受理报验输入商品、办理单证比对或其它相关作业。

三、报验义务人以电子文件传输方式申请报验,应依经济部标准检验局网际网络申办作业程序规定,向检验机关申请取得使用帐号及密码。

四、报验义务人输入商品以电子文件传输方式报验者,依下列方式之一,向检验机关申请报验:

(一)连结检验机关网站,登录电子文件资料后传输。

(二)透过签审通关服务窗口传输电子文件资料。

五、报验义务人委托报验(关)业者以电子文件传输方式申请报验者,受委托业者应先依商品检验登记及报验发证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向检验机关登记备查。

六、申请报验案件之收文时间,以报验义务人登录传输之电子文件进入检验机关信息系统之时间为收文时间;其报验义务人得连结检验机关网站查询案件处理情形。

七、报验义务人报验商品之数量以附件方式申请者,应于报验申请书规格栏注记%list%;其报验一报单项次须核发多张证书之案件者,应于报验申请书规格栏注记%C2%,由检验机关以人工方式进行单证比对。

八、检验机关应将商品检验结果,以电子文件传送报验义务人,并应将与海关传输之输入货品资料进行单证比对之结果传输海关。

九、电子化签审作业因检验机关计算机系统故障,致未能开始或继续进行时,报验义务人之报验申请及检验机关之单证比对作业,改以一般书面方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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