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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经常收到省、市商业部门来文,询问职工遗属生活困难照顾问题。现统一答复如下: 一、原供销合作社职工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一九六二年五月四日《关于供销合作社几个问题的通知》和全国合作总社(64)合干字74号文件的精神,应比照国家机关职工的待遇办理。即除对职工家属进行一次性的抚恤外,如果死者家属生活上有困难,可给予定期的或者临时的补助。
二、商业企业(包括粮食企业)职工的遗属困难补助,可根据一九六四年六月三十日财政部关于职工遗属生活照顾经费开支问题的规定办理。
附:财政部关于职工遗属生活照顾经费开支问题复福建省财政厅的函(摘录)
(64)财商王字第237号
……关于职工遗属生活照顾经费开支问题,经研究,我们认为按照现行规定,对死亡职工的遗属只能进行一次性的抚恤。如果死亡职工所遗家属的生活确有困难,可以由福利费用酌情给予临时的或者定期的补助。受补助的对象,只能限于确实需要死者赡养的直系亲属和配偶以及自幼抚养死者长大而现在又必须依靠死者生活的其他亲属。
1964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