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辽工商(1998)21号请示的答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0-08 生效日期: 1998-10-08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工商企字(1998)第225号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同时可否一并撤销该企业下属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的请示》(辽工商(1998)2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企业法人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以后,其下属非法人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应即解散。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应将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该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登记主管机关。分支机构登记主管机关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应区别不同情况,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分支机构有违法违规行为,且构成吊销营业执照的,对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二)分支机构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应责令其限期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
  (三)分支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1.由其隶属企业法人的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处罚决定书。

一九九八年十月八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2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