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因公出国人员粮食供应问题给交通部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72-12-05 生效日期: 1972-12-05
发布部门: 商业部
发布文号: (1972)45号

关于出国人员的粮食供应问题,公安部公发(1972)45号文件(附后)已有规定,根据你部援外办公室提出的问题,现补充如下:
  一、因公出国人员(包括临时出国人员),由所在单位指定专人到公安部门办理注销和登记户口手续的同时,到粮食部门办理注销粮食供应手续(当月已供应的粮、油,可不退回)。回国后凭派出机关的证件和公安部门的落户证明,到所在地粮食部门办理恢复粮、油供应手续。

  二、出国人员临时回国工作、休假期间,凭派出机关的证件(应写明回国居住的时间、出国前的工种、粮食定量标准)和公安部门登记的临时户口,由所在地粮食部门按照出国前的工种、定量标准供应粮、油。在途所需粮食、粮票,接待单位提出计划,由当地粮食部门核实供应。附件:
  
公安部关于因公出国人员注销和恢复户口问题给水电部的复函公发
  (1972)45号
  现将你部电话所询关于因公出国人员注销和恢复户口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因公出国人员注销户口的问题,仍请按照一九五八年四月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规定的精神办理,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因公出国六个月以上的,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注销户口。临时出国六个月以内的,只办理出国登记,不注销户口(经与商业部联系,出国期间停止粮油等供应;
  当月粮油已供应的,可不退回)。
  二、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回国后恢复户口问题,请按照《户口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凭派出机关(指中央部一级、地方局一级的派出机关所属的主管外事、干部的机构,下同)出具的证件,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恢复户口。
  三、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回国后因原单位迁移或工作调动的户口登记问题,由所属单位出具证明,连同派出机关发给的证件,向新常住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户口。
  四、关于因公出国人员临时回国的户口和粮食供应问题,经与商业部商议,凭派出机关出具的证明,向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登记临时户口,向商业部门领取粮油等供应。
  据了解,现在有不少地区的因公或因私出国人员,不按规定办理注销户口的手续,有的出国超过六个月仍然不注销户口并继续领取粮油等物资供应,是不符合国家户口管理和物资供应规定的。为此,请有关部门和各地公安机关,对出国人员要按照规定认真执行注销和登记户口的制度。

1972年10月30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8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