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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公路建设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3-30 生效日期: 1994-03-30
发布部门: 安徽省政府
发布文号: 皖政[1994]17号)
各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省公路建设发展较快。全省公路通车里程30729公里,其中高级、次高级路面已达11120公里,全省98.8%的乡镇和79.8%的行政村通了公路。一个以连接省会合肥和15个地、市的干线公路为主骨架、以各地、市通往县城的二、三级油路为基础的公路网基本形成。但是仍不能满足当前我省经济快速发展和对外开放不断扩大的需要。为进一步加快公路建设步伐,振兴安徽经济,省人民政府特作如下决定: 
  一、各级政府要把公路建设放在突出位置,作为任期内的一项主要目标任务来抓。公路建设实行、政府组织、分级负责、分期实施、逐级承包、责任到人”的原则,按省、地(市)、县三级进行任务分解,层层签订目标责任状,明确项目责任人,形成逐级包、层层保的管理机制和责任机制。 
  二、公路建设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各地要转变观点,把过去注重增加里程转变为提高技术等级与增加里程并重。“八五”、“九五”期间,全省公路建设的重点是“一环、二段、三纵、四横、七条连接线、二座特大桥”,即:一环,省规划的合肥-芜湖--南京环形高速公路;二段:国家规划的连云港至霍尔果斯、上海至成都2条干线中的皖境萧县段、合肥至宿松县界子墩段;三纵:泗县许庙-滁州-芜湖-黄山、徐州-合肥-铜陵-黄山、亳州宋集-亳州市-潜山-宿松县界子墩等南北3大通道;四横:亳州-涡阳-蚌埠-嘉山、叶集-六安-合肥、东至县牛矶-安庆大渡口-贵池市-南陵-宣州-广德、祁门县张王庙-祁门县城-屯溪-宁国-广德等东西4条干线公路;芜湖、铜陵两座长江大桥。争取到2000年,全省公路通车里程达40000公里,其中高等级公路和汽车专用公路1000公里,二级公路5000公里,三、四级公路8500公里,实现全省所有乡镇和90%的行政村通车。在实施过程中,要加快主干线、主通道、主枢纽的建设。当前要重点抓好铜陵长江公路大桥、合芜高速公路、312国道大龙段(在蜀山-龙塘)、合铜公路和芜湖长江大桥等一批骨干工程;争取在“九五”末将省际道路公路部门接养的大中城市进出口路改造为一、二级公路。同时,抓紧建设大别山区、皖南山区、沿淮六县、老贫地区和旅游区公路。 
  三、深化公路管理体制改革,提高投资效益。公路管理实行统一领导,明确责任,分级管理。养路费收支计划按照“确定基数、比例递增、切块分成、包干使用”的原则进行测算分解。国道和重要省道实行“公办民助”,由省统一规划,地市负责修理、养护和管理。县道实行“民办公助”,由地市规划、县组织修建、养护和管理。乡村道路实行“民建民管”,由乡(镇)政府组织群众自建自养。 
  公路建设项目按事权划分,明确责任,实行“预算包干、超支自负、节约全留”等多种形式的投资包干。对干线工程项目实行择优投资,哪个地市积极性高、条件优惠,就先上哪个地市的项目;对多家合资项目,实行配套资金包干;对大型改造工程项目实行投资定额补助包干;对扶贫项目,实行一次性补助包干。投资包干补助实施办法由省交通厅制订。 
  积极引入竞争机制,大中型工程项目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择优选用设计、施工单位;工程管理要实行“分级负责”和“项目业主责任制”,切实加强项目执行人的责任和权力。项目实施中全面推行监理工程师制度,严格科学管理,提高工程质量。 
  四、外引内集,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各级政府要支持交通部门,充分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足额征收、足额解缴各项交通规费,严禁各地区、各部门截留挪用。各车辆单位和个体车主要自觉增强缴纳交通规费意识,按期缴纳,不得拖欠。要进一步加强征稽机构,强化征稽手段,调整充实征费人员,征好、管好、用好规费。 
  积极创造条件,吸引境外金融组织、外商、海外侨胞来我省独资、合资、合作建设公路;重点建设项目公开招商;允许国内外、省内外企业、基金会、财团等单位在沿路两侧一定的区域内开发房产地、办厂、兴办第三产业等经营性项目。 
  鼓励和支持省内外各部门、各单位、社会各界和个人采取合资、独资、入股等形式,参与公路建设,谁投资、谁受益。 
  尽快完善贷款建路、收费还贷、滚动发展的办法和措施,使公路建设逐步形成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在全省发行公路建设债券,逐年适当扩大交通建设贷款规模。 
  积极筹办高等级公路或桥梁股份公司,争取定向募集或向社会公众募集建设资金。 
  积极争取国家支持,申请增加投资补助,以工代赈等款项。 
  鼓励支持社会各界采取集资捐款、民工建勤、车辆建勤、投工投劳等形式,参与公路建设。 
  五、开征新征土地交通建设资金。凡在我省进行非农业建设而新征土地的单位或个人,按每亩1000元缴纳土地交通建设资金。公路建设征地、拆迁继续给予优惠。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省交通厅会省计委、省经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土地局等部门另行制订。 
 
 
一九九四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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