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撤回商标变更、续展、转让、注销申请书》填写事宜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10-22 生效日期: 1997-10-22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发布文号:

各商标代理组织: 
  10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了《关于增设商标申请书式的通知》(工商标字(1997)第247号)。为使各商标代理组织、商标注册申请人准确使用该书式,现就该书式的填写事宜通知如下:
  一、日期、编号由商标局编定。

  二、撤回商标申请有关事宜,在“□”处划“√”。原申请日期、原申请编号指代理人或申请人办理商标变更、续展、转让或注销申请时由商标局编定的申请日期、申请编号。注册号指该商标注册证上的编号。

  三、撤回商标变更、续展或注销申请的,只填写“申请人”栏。

  四、撤回商标转让申请的应同时填写“受让人”栏和“转让人”栏。

  五、一份申请书只能办理一件撤回申请。办理撤回申请不再交纳费用。

  六、委托代理的须填写“代理人”栏并附《商标代理委托书》。在我局直接办理的,不需填写“代理人”栏。

  七、此书式适用于代理人或商标注册人在其申请变更、续展、转让或注销的商标末获核准之前的撤回申请。我局1997年4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撤回商标注册申请书》继续有效,但只适用于撤回商标注册申请。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0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