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对投机倒把嫌疑人的财物在立案调查取证过程中是否可以扣留问题的答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10-13 生效日期: 1997-10-13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投机倒把嫌疑人的财物在立案调查取证过程中是否可以扣留的请示》(津工商检字(1997)第48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立案调查处理投机倒把案件过程中,对嫌疑人用于投机倒把的财物,可以依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  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扣留。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7.10.13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9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