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高市府工建字第0940028627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一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工建字第0940028627号令订定发布全文6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六月八日高雄市议会第六届第五次大会审议通过
第1条 本办法依高雄市建筑管理自治条例(以下简称本自治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办法之主管机关为高雄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工务局。
第3条 本自治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所定施工计划书应送请咨询小组提供专业意见之建筑工程如下:
一、建筑物十五层以上或高度五十公尺以上者。
二、地下二层或实际开挖深度达八公尺以上者。
三、盐埕区建筑物七层以上或地下实际开挖深度达三公尺以上者。
四、山坡地建筑工程。
五、其它经主管机关公告指定之建筑工程。前项所定以外之建筑物,当事人得自愿申请咨询小组提供专业意见。咨询小组成员名单应送市议会备查。
第4条 前条咨询费用每件新台币一万元,并应于申报时缴交。咨询小组会议召开前撤回申报或申请者,已缴纳之咨询费用应予退还。
第5条 咨询小组会议召开时,营造厂商专任工程人员、工地负责人(须经营造业工地主任训练合格)及监造建筑师应亲自出席说明。
第6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