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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研究课题工程师工作试行条例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3-04-07 生效日期: 1983-04-07
发布部门: 航空工业部
发布文号: 航技函(1983)492号
第一条 航空科研(预研部分)(以下简称预研)技术复杂、综合性强、专业面宽,是新机研究工程的基础。为加强对预研工作的领导,实行系统管理,需建立航空研究课题工程师制度,对预研工作进行统一计划、组织、协调、控和指导,形成跨所、厂、院校的有效的预研工作系统,圆满完成预研任务,为新机研制服务。
  第二条 每个关键研究项目,设主任工程师一名。
  关键项目的分系统以及每个重点专业课题、每项基础技术,设主管工程师一名。
  关键项目的分系统、重点专业课题、基础技术之下安排的每项研究课题,设课题工程师一名。
  必要时,可设副主任工程师、副主管工程师、副课题工程师一至二名,协助主任工程师、主管工程师、课题工程师工作。
  主任工程师担负关键研究项目的技术领导工作,为该项目研究的技术总负责人。主管工程师为关键项目分系统或重点专业课题、基础技术项目的技术总负责人。课题工程师是具体研究课题的技术负责人。
  第三条 各级工程师应该具备的基本条件:
  1.思想政治水平较高,能自觉地按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办事,革命事业心较强,有干劲,有为四化献身的精神,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思想品德好,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2.技术上确有专长,具有比较丰富的实际技术工作经验和技术管理经验,有较高的外语水平,了解国内外同行的科技动态和发展趋势,能够处理所负责的重大科研、技术问题,是攻克技术关键的带头人。主任工程师、主管工程师、课题工程师必须由已经取得工程师以上技术职名的人员担任。
  3.有组织领导能力,能正确地确定任务,合理使用技术力量,善于分析矛盾,协调关系,抓住关键,解决问题,能够团结带动科技人员一起完成科研任务。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四条 主任工程师由关键项目抓总单位推荐,航空工业部任命。主管工程师由抓总单位任命,报部备案。课题工程师由所在单位或课题组选举产生。以上人员任职至课题完成之日终止。
  第五条 各级工程师在技术上实行双重领导,矩阵管理。主任工程师以及重点专业课题、基础技术项目的主管工程师受部主管局的领导;关键项目分系统的主管工程师受该项目主任工程师的领导;课题工程师受主管工程师的领导。同时,各级工程师都要接受所在所(厂)总工程师(总设计师)的领导。
  第六条 各级工程师的主要职责:
  1.根据航空科研发展规划和上级要求,领导进行方案论证,拟定预先研究的总体方案、系统方案和课题方案,确定技术状态,技术途径、进度要求和经费预算。
  2.协同计划部门制订研究计划(含合同项目),绘制网络图,检查课题进展和计划执行情况,及时向上报告。
  3.主持各系统、各专业、各课题间的技术协调,组织领导科技人员进行攻关,解决技术关键问题。
  4.审定研究试验项目和试验大纲,指导研究试验工作。
  5.组织论证、审查研究试验设备、设施和外协项目,提出完成研究课题的技术措施。
  6.结合航空研究课题管理程序,贯彻执行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审定研制过程的全部技术资料,保证科研质量。
  7.负责研究课题的验收,申请成果鉴定和奖励。对上级给予的成果奖金提出分配意见。
  8.协助计划、财务、物资部门搞好课题核算,组织科技人员严格执行课题核算办法。
  9.提出人事建议,推荐下属工程师人选,考核下属科技人员,提出奖惩意见。
  10.承担上级领导交办的有关技术研究事项。
  第七条 各级工程师可根据需要召开管辖范围内的技术协调会,在职责范围内具有技术研究决定权,并有权按部颁发有关制度签发技术研究方面的文件。
  第八条 在研究课题工程师工作系统内要充分发扬技术民主,互相尊重,协调一致地工作。对已决定的问题,要坚决贯彻执行。实行局部服从全局,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
  第九条 部机关和各承担课题研究单位的党、政领导要积极支持各级工程师的工作,对他们提出的技术措施和人、财、物等方面的建议,要认真研究解决。
  第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在实践中不断修改完善。
  一九八三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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