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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撤销第793539号"福尔摩莎"注册商标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8-26 生效日期: 1997-08-26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发布文号: 商标案(1997)426号

万仕得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Formosa”中文音译为“福尔摩萨”,是16世纪葡萄牙侵占我国台湾省时对台湾的蔑称,至今有时仍被沿用,带有浓厚的殖民色彩。你公司在商品国际分类第25类男女衣服等商品上注册的第793539号“福尔摩莎”商标与“福尔摩萨”一词近似,作为商标易造成不良影响,其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 条一款(9)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 二十七条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自即日起撤销第793539号“福尔摩莎”商标。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天内,将第793539号《商标注册证》交回我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 二十五条二款的规定,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天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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