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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贯彻执行《国家工商局关于医疗机构登记问题的答复》中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7-15 生效日期: 1997-07-15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工商局关于医疗机构登记问题>中有关问题的请示》(豫工商字(1997)第133号)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局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医疗机构登记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6)第133号,以下简称《答复》)中明确的关于对国家不再核拨经费,实行企业化经营的事业单位(包括医疗机构)以及从事医疗业务的各类企业,均应办理登记注册等有关事项,包括审批、登记程序,符合《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在国务院作出新的规定之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继续按照《答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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