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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桂林恒龙实业发展公司违法经销北方牌QCJ7081微型轿车案能否适用〈关于禁止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通告〉的请示》的答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6-10 生效日期: 1997-06-10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桂林恒龙实业发展公司违法经销北方牌QCJ7081微型轿车案能否适用〈关于禁止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通告〉的请示》(桂工商报字(1997)2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禁止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颁布之前非法拼(组)装的车辆,在《通告》颁布之后,继续进行销售的,可以依据《通告》的规定予以查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7.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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