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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政管理局、园林局关于1997年广州市城市绿化工作实施计划请示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3-06 生效日期: 1997-03-06
发布部门: 广州市政府
发布文号: 穗府[1997]30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市政管理局园林局《关于1997年广州市城市绿化工作实施计划的请示》批转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三月六日 
 
 
关于1997年广州市城市绿化工作实施计划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1996年我局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和各区政府的支持下,会同各区建设局和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认真落实1996年3月30日市长办公会议精神,努力完成城市绿化工作任务,积极开展义务植树运动,建设流溪河、珠江河段防护林带,完成白云山风景区林分改造400公顷(6000亩);雕塑公园一期工程全面峻工,并向市民开放使用;完成新建扩建城市道路配套绿化工程10项和城市道路绿化整顿工程18项。同时,在天河、东山、海珠等三个区政府组织拆除 
  广州大道沿线2.1公顷违章建筑的基础上,建设道路两侧绿化带8.17公顷。全年全市新增城市绿地93.46公顷,其中公共绿地占39.27公顷。因建成区范围的调整和全市1996年建设中增加的城市绿地,按照市规划部门和市统计部门提供的1996年底建成区面积261.75平方公里、非农业人以321.9909万人为基础计算,建成区城市绿地总面积6094公顷,建成区绿地率23.28%;建成区城市绿化覆盖面积6676公顷,建成区城市绿化覆盖率25.51%,非农业人口人均公共绿地4.72平方米。对照1995年市政设施园林绿化普查结果,我市1996年城市绿化各项指标均有不同程度的增长。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穗府[1996]144号)的指示精神,落实《中国跨世纪绿色工程规划》和《广州市青山、碧水、蓝天工程计划》,逐步实现我市建设与现代化国际城市相适应的生态环境质量目标,以保障社会经济持续性发展,我局根据1997年1月18日、22日分别由戴治国副市长和陈开枝常务副市长主持召开的城市绿化工作会议精神,会同各区政府及区建设局依据广州市,总体规划,对城市绿化工作进行认真研究。现将1997年广州市城市绿化工作实施计划安排如下: 
  一、1997年广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任务 
  1997年城市园林绿化工作重点是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和《白云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全面提高全民全社会绿化意识和环境意识;千方百计增加城市绿地,努力提高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水平;严格执法,还绿于民,保护城市园林绿化成果。 
  (一)今年计划增加城市公共绿地300公顷,由市和区两级政府组织实施。建设东风、燕岭、庄头、黄埔等市、区级公园,大力支持新建扩建村镇公园;新建陈家伺、东风路西北侧和海珠桥中益烟厂旧址的城市绿化广场;按照市政道路工程进度,完成新扩建道路配套绿化工程10项;结合地铁一号线通车,全面恢复花地大道绿化。同时,狠抓全市防护绿地、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建设。继续抓好珠江河段、流溪河两岸生态防护林带和水源净化林及城市进出口绿化建设。其中营造番岛河段滩头河堤生态防护林15公顷和黄埔河段四岛屿生态林4.8公顷,营造流溪河水源净化林9.6公顷,建设广花公路两侧20公里及广从、广深等公路85公里绿化带;严格审批和控制城市各项基建工程配套绿化面积,并认真监督实施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建设。凡已征未用的开发建设用地,一律在本年度10月份前进行复垦绿化,建设临时性公共绿地。 
  (二)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提高城市绿地质量,努力改善城市环境和城市景观,全力完成白云山风景区林分改造533.3公顷(8000亩)和帽峰山生态公益林林分改造66.6公顷(1000亩)。完成广园路、江南大道等重要干道和海珠广场、客村立交小游园等30余项城市道路绿化的整顿改造。为融院景于街景,增加城市空间的绿视率,组织草暖、流花湖、越秀、兰圃、烈士陵园等重点公园和城市主要干道两侧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大院在整顿提高本单位绿化质量的基础上,逐步将实体围墙改为通透围栏。同时,加强城市道路绿地和公园的管理,完善基础设施,探索城市绿地按定额实行承包责任制的管理模式。继续开展公园管理和城市道路绿化管理的“红棉杯”、“优胜杯”评比活动,促进全市公共绿地管理上等级,大幅度提高城市绿地的养护质量和艺术水平。 
  (三)严格执行《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和《白云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全面查处违章占用城市绿地案件。以白云山风景名胜区和东风路、黄埔大道、区庄立交、客村立交、黄石立交等城市干道绿化及综合开发小区绿地为重点,清拆违章建(构)筑物,恢复城市绿地。 
  二、完成1997年城市绿化工作的措施 
  (一)认真宣传和贯彻《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着力提高全民全社会绿化意识和法制观念。在2月下旬至3月底在全市范围内以各种形式开展《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系列宣传活动,广泛利用各种新闻媒界进行宣传教育,组织咨询,举办各层次的培训班。同时,大力开展义务植树活动和清理违章占用城市绿地工作,务求在3月、4月、5月形成城市绿化高潮,以推动全市的城市绿化工作。 
  (二)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领导。请市政府办公厅牵头,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市建委主任担任副组长,市政府办公厅及各有关部门和各区政府领导组成的广州市创建园林城市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市清理违法侵占城市绿地工作办公室,请市城管委主任担任办公室主任。各级政府及各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能分级明责,建立各级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将1997年城市绿化工作指标分解剖各区执行,市政府与各区政府及各有关部门签订责任状,确保今年任务的落实。各级政府和各部门的主要领导人必须依法履行城市绿化的义务和职责,建立城市绿化行政领导负责制,切实将城市绿化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并作为评价政府各部门工作和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晋升、任免和评先的重要依据之一。 
  (三)各级政府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将城市绿化工作纳入经济建设、环境建设和社会发展指标体系。必须进一步发挥市、区、镇三级积极性,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园林绿化的资金投入。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管理部门应适当调整投资方向,认真做好1997年新增公共绿地的计划立项及资金安排,积极扶持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由市组织建设或整顿的城市公共绿地,其所需经费分别从市城市基本建设固定资产投资和市城市维护费中列支。分解剖区组织 
  建设的公共绿地,其所需经费按市、区1∶1的比例出资。由村镇和单位建设的公园,其所需经费原则上由区、镇和单位负责筹集。市政府鼓励村镇和单位出地建设公园,并采取政策倾斜,给予适当补帖。村镇公园和单位兴建的公园由其自行经营和管理,收益归己。属于综合开发小区配套的公园、小区绿地和已征未用土地的复垦绿化,其所需经费由开发公司负责出资。已交由物业管理公司或小区管理委员会管理而改变使用性质的,恢复小区绿地资金由物业管理公司、小区管理委员会或区街负责。全市必须按照“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的原则,建立并完善有偿使用自然资源和恢复生态环境的经济补偿机制,逐步收取生态环境资源补偿费。环保、文化、旅游部门应在政策上、资金上对城市绿化给予支持。国土部门应对城市公共绿地建设征地补偿费给予优惠。 
  建设公共绿地必须注重发挥生态环境功能,各类公共绿地规划和建设应以植物造景为主,严格控制园林建筑和园林工程的比例,降低成本,节约投资。 
  (四)对于列入1997年至1998年两年内发展建设的公共绿地,需办理征地的,由市、区两级园林管理部门在1997年5月以前向市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市国土管理部门应及时办理审批手续。公共绿地产权划归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五)城市园林绿化执法实行市、区两级管理,必须理顺执法体制,加强监督机制,市城管委负责各方协调工作。各区政府应将照市编委穗编字[1996]285号文件要求。健全各区园林绿化管理办公室机构,落实人员编制,明确职责,强化管理。 
  (六)为保证清理违章占用城市绿地工作顺利进行,各区应成立相应机构,以清退综合开发小区、重要干道绿地为突破口,各区确定重点,以点带面推进全市恢复绿地工作的开展,务求10月前取得显著效果。 
  各县级市要协同做好广从、广番、广花、广汕等公路沿线违法侵占城市绿地的清理工作。 
  3月下旬召开全市开发公司和物业管理公司动员会议,部署恢复小区绿地工作,落实任务,明确责任。市建委要切实履行开发建设项目的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职能,对于建设和恢复小区绿地卓有成效的开发公司和物业管理公司,市政府应给予优惠政策或者奖励;对于拒不执行的,在年审时予以批评和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吊销营业执照。 
  (七)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广州市城市园林绿地系统实施性详细规划》,组织制定广州市城市园林工程和养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质量标准和广州市城市绿化养护管理定额,推进养护管理承包责任制,改革管理体制。同时,加强技术培训,培养一支素质高、责任感强的专业队。 
  (八)大力开展城市园林科研工作,增加科研经费的投入,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综合生态效益的评估和研究,保护城市园林绿化植物物种的多样性。 
  (九)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广外市城市园林绿化树种规划,并落实育苗计划,为今后5年内发展城市绿化储备优质苗木。 
  市区两级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应组织制定苗圃发展规划,加强苗木生产基地建设,完善基础设施,改革管理体制,市、区各建一个苗圃建设的示范点。严禁把苗圃用地改作他用。市、区规划部门对已批准征用苗圃用地进行其他建设的项目应予以复审,并于1997年6月份前注销这类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十)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必须继续切实贯彻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通知》(穗府[1994]67号)精神,逐条落实扶持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的特殊政策。市财政管理部门应将市政府确定的“市园林绿化基金”启动资金3000万元分期划拨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加快我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 
  (十一)组织两次邀请市人大、市政协等领导班子进行全市性城市园林绿化检查工作,及时总结经验,表彰先进,推进全面工作。 
  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转市各地、各单位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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