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同意豁免光彩事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要约收购“南油物业”股票义务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0-23 生效日期: 1998-10-23
发布部门: 中国证监会
发布文号: 证监函(1998)177号

 光彩事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请求豁免要约收购深圳南油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油物业”)股票义务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考虑到目前国家股、法人股不能上市流通,并且你公司也声明了你公司和关联公司以及相关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最近六个月内未买卖“南油物业”上市流通股票,你公司准备长期持有“南油物业”股票等情况,同意豁免你公司由于本次受让后累计持有“南油物业”52.50%的股份而应履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 四十八 条规定的要约收购义务。

  二、今后你公司若增持“南油物业”上市流通的股票,必须按现有规定对“南油物业”所有股票持有人发出收购要约。你公司的子公司及关联企业若持有“南油物业”上市流通股票,视同你公司持有“南油物业”上市流通股票,由此你公司也必须按上述要求立即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三、你公司应会同深圳南油(集团)有限公司和“南油物业”,按照《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本次股份转让的有关事项并办理相应手续。
  你公司应将上述第一、二项内容及本次股份转让的有关文件在我会指定的报刊上一并公布。在公布之前,本次转让所涉及的所有人员均不得买卖“南油物业”上述流通股票,并负有保密和不进行内幕交易的义务。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5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